海口網2月23日消息? 海口市靈山鎮一女子在2005年購買了一塊集體用地及該地上的一幢二層樓房。由于該樓房沒有房產證,因此雙方一直無法辦理過戶手續。近日,賣房者起訴該女子,要求其返還該集體用地的土地證并賠償損失。日前,海口市美蘭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黎豐與陳芳夫妻倆在沒規劃許可、未報建的情況下,擅自在一塊集體所有的集體用地上建造了一幢二層樓房。2005年5月,黎豐夫婦與海口市靈山鎮57歲的林琴簽訂《集體用地及樓房轉讓協議書》和《轉讓土地及樓房協議書》,將該集體用地使用權及該樓房轉讓給林琴,總價為21.3萬元。林琴支付18萬元后,黎豐夫婦將土地證及房子交給她。
隨后,林琴花了3000元將房子裝修后進行租賃。截至2008年5月,林琴共獲租金4.1萬元。但黎豐夫婦一直未辦理房子過戶手續。
2008年,黎豐夫婦一紙訴狀將林琴告到海口美蘭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集體用地及樓房轉讓協議書》和《轉讓土地及樓房協議書》無效,要求林琴返還該集體用地土地證件及賠償損失4.5萬元。
林琴反訴稱,原告長期拒絕兌現辦理土地房屋過戶手續的承諾,給自己造成損失。因此,林琴請求法院,讓黎豐夫婦賠償樓房升值及裝修費等。
法院審理認為,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黎豐夫婦在沒有規劃、報建的情況下,擅自在該集體用地上建造兩層樓房,該房至今未辦理房產證。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黎豐夫婦出售集體用地及樓房損害了集體利益。因此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兩份相關協議無效。
因本案雙方均有過錯,日前,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作出“(2010)美民一重字第1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林琴返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給原告黎豐夫婦;原告黎豐夫婦則返還被告林琴集體用地及樓房轉讓款18萬元,并支付該樓房增值款7.76萬元。(文中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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