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故宮文物被盜案引起輿論嘩然,主角石柏魁更是成為眾矢之的。3月19日上午,故宮失竊案宣判,被告人石柏魁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罰款1.3萬元。法院認定其行為社會危害性極大,但認定其有坦白情節。
思來想去,還是無法給石柏魁安上“故宮大盜”的帽子:這既是因為他“沒有事先踩點、沒有作案工具”的“技術水準”實在不登大雅之堂,更因為其盜竊手段和方法與“溜門牽羊”無異——而警方正是根據其留下的大量指紋,僅用了58小時就偵破了故宮失竊案。頂多,他算為《笨賊一籮筐》平添了新的笑料而已。
說這些,絕無為石柏魁“漂白”的意思。作奸犯科,再“像孩子一樣懵懂無知”,畢竟不是“孩子”,有行為能力者自當為其行為埋單。比之于此前的行竊故宮者,石柏魁已算萬幸。在《刑法》修改前,盜竊罪在判刑時曾經頂格至死刑,在建國后故宮5次被盜案中,3人被判無期,2人被判死刑。
法律上的糾結,自有專業人士去操心。13年還是15年、無期還是有期,都遮不住“重罰”的意味,畢竟,“社會危害性極大”是故宮文物被盜案的定性之詞。但這樣的判詞,其實同樣適用于故宮:3個月內發生的“八重門”事件,“失竊門”、“錯字門”、“會所門”、“哥窯門”、“拍賣門”……哪一起不是“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剛剛閉幕的全國兩會上,對去年連發的諸多事件,故宮博物院新任院長單霽翔透露,該院正在制訂《故宮總體保護規劃》,將分別從10個方面提升故宮的管理——但這畢竟有些事后諸葛的意味,好比石柏魁說“以后打死也不去故宮了”。
故宮不是民資或合資企業,既然是公共財產,偷盜者伏法埋單,牛欄關貓的“守夜人”恐怕也難逃其咎。一方面,比之于偷竊者的罪行來說,看管不嚴、監管不當的過失,似乎是五十步與一百步的關系,如果管理者可以不被追究,善良的民眾恐怕難免要替石柏魁叫聲冤屈:你要是看好門,別人的悲愴命運會不會逆轉呢?另一方面,對石柏魁的懲戒,當然是為了突出“社會危害性極大”,并以此彰顯故宮的尊崇地位與不可侵犯的意思,于法律來說,責罰對等是個最基本的規則,被盜物品價值高,自然罰單就高——那么,看管的文物價值大,肩負的法定責任為何反而模糊不清?
以石柏魁的13年罰單比貪官、比其他,不過是情緒之言、偏頗之詞,但這樣的罰單比之于故宮管理方“人人都是責任人”的信誓旦旦,顯然多少又有些“意難平”之感。但愿故宮失竊案的一審是個號角,督促對應的“當事方”早點回歸到權責的天平上來公平度量。(鄧海建原題:石柏魁的13年罰單何以有些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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