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5月19日消息?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家義、王正祥、鄧春玉因宅基地糾紛對鄰居王居武、王居文兩兄弟進行毆打,致一死一重傷。海南一中院于5月18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家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正祥、鄧春玉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此外,三被告人共同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共計773840.57元。一審判決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家義、王正祥、鄧春玉一家人居住在文昌市重興鎮文試二村,與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兄弟二人是鄰居。兩家因土地、樹木歸屬問題多次發生糾紛。政府有關部門調解未果,要求雙方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王家義及家人不服調解意見,堅持要建房。2011年4月10日,王家義家人請人劃定地基樹樁準備建房。同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鄧春玉發現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在地基處分別持長柄鉤刀和鋤頭砸自己的木樁后,便與之發生爭吵,被王居武拾木樁打倒。鄧春玉呼叫并投擲木樁毆打王居武,未打中。被告人王家義、王正祥聞訊后分別持羊角錘、竹棒沖到地基處,和鄧春玉一起與持械的王居文、王居武兄弟二人斗毆。
在互毆中,王家義持鐵錘和從王居文手里搶來的鋤頭、王正祥持竹棍往王居武、王居文的頭部等部位亂打。見王居武失去反抗能力后,王家義上前奪王居武的鉤刀繼續毆打王居武頭部,直至王居武、王居文被打倒后,才返回家中。
海南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家義、王正祥、鄧春玉未經當地政府審批的情況下便擅自要在權屬存在爭議的宅基地上建房,導致與其長期積怨的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矛盾激化。而對于被告人王家義等人的不當做法,被害人王居武、王居文不是尋求正當途徑去解決糾紛,而是破壞被告方宅基地木樁。
法院認為,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仍繼續實施加害行為直至兩被害人倒地不動后才住手,說明其主觀上具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兇器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行為,并造成一死一重傷的嚴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海南一中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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