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濱州中級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殺害濱州沾化縣公安局副局長張澤國的宋建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身為山東省沾化縣電廠建安公司職工的宋建峰,自1990年起在山東省沾化縣電廠工作,后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致股骨頭壞死,2008年起休崗。由于宋建峰對事故的發生及處理不能正確面對,心態逐漸失衡,對社會及有關人員產生懷疑、仇視心理,預謀對有關人員進行報復殺害,并最終將目標鎖定為與其同住沾化縣電廠院內的沾化縣公安局副局長張澤國和沾化某中學校長趙某等人。
2011年8月初,宋建峰開始著手實施殺害張澤國的計劃。8月23日19時30分,宋建峰將一根鐵管事先藏匿于沾化縣電廠院內禮堂東側附近的冬青樹內。8月24日晚,宋建峰在沾化縣電廠院內守候張澤國。21時30分許,被害人張澤國獨自從電廠單身公寓出來,向西朝院內人工湖方向走去,宋建峰發現后隨即拿出鐵管尾隨至人工湖,見張澤國正站在該人工湖東岸人行道上打電話,遂上前手持鐵管朝其頭部猛擊,將張澤國打倒在人行道下西側平臺上。隨后又持鐵管連續朝張澤國頭部猛擊數下,致被害人張澤國嚴重顱腦損傷當場死亡。后宋建峰將鐵管扔棄于人工湖內逃離現場。
其后,宋建峰繼續伺機實施殺害趙某的計劃。2011年9月30日晚,宋建峰攜帶菜刀竄至沾化縣電廠院內東側廣場附近等候趙某,當日21時30分許,宋建峰發現趙某步行至該廣場,宋建峰持刀上前朝趙某頭部猛砍一刀,趙某轉身逃脫。經法醫鑒定,趙某損傷程度為輕傷。
經煙臺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宋建峰系腦外傷所致器質性人格改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濱州中級法院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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