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深交所7日下午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對原規則中的退市、停復牌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據介紹,新《上市規則》已經深交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針對“僵尸”公司 完善退市標準
據深交所介紹,新《上市規則》填補了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原有退市規則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收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要求,致使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
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通過增加扣非標準和三十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新《上市規則》完善了退市標準,針對市場上“僵尸”公司長期存在等突出問題,本次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凈資產、營業收入等相關財務指標,并增加了追溯重述、非標準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進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退市。
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炒作
明確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標準,降低市場對重組的非理性預期。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現象,本次退市制度方案進一步明確了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炒作,保證新舊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
取消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停牌
關于例行停牌制度等方面的修訂,新《上市規則》主要是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取消實踐中意義不大的例行停牌,包括取消股東大會召開日、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的例行停牌;明確資金占用或違規擔保情形嚴重等的定義;完善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程序安排,對未在期限內披露股權分布問題解決方案或方案實施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在停復牌、退市風險警示程序上予以特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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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退市情形(摘錄)
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于五百萬股;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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