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7月11日消息(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胡娜 麥兆堂 許美娟)無證駕駛釀成交通事故,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能一概不理?近日,昌江法院就通過辯法析理,成功調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涉案保險公司在責任范圍內賠償受害人交強險11萬元,不足部分由肇事車主羅某承擔。
2011年8月31日10時許,楊某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與羅某駕駛的貨車在昌江縣石碌—昌化線路段相向行駛發生碰撞,楊某當場死亡。經縣交警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楊某的繼承人在交警主持下與羅某達成調解協議,羅某賠償其各項經濟共計16萬余元。羅某支付1.8萬元后再也沒有履行協議,故楊某的繼承人訴至昌江法院,請求羅某為其貨車投保的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賠付交強險11萬元,余款3.7萬由羅某承擔賠償。
在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組織庭前調解過程中,保險公司消極應訴,未派代表出庭應訴,于是法院對該案予以缺席審理。承辦法官堅持“調解優先”的工作理念,在審理后又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電話調解時,保險公司代表辯稱,車禍發生時,楊某系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承辦法官耐心予以解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確實如此規定,但是該法條僅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并未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故這個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此后,承辦法官又從法理、情理、道德、法律關系等方面耐心細致的做通保險公司的思想工作,最終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付交強險11萬元,被告羅某再賠償原告2.8萬元;被告羅某付清賠償款之日,原告向其返還之前扣押的貨車。達成調解后各方都積極履行了協議,目前該案已圓滿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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