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21日消息?備受關注的三亞“海棠灣”商標之爭可謂一波三折。據了解,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作出裁定后,搶注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一審起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決,裁定國家商評委敗訴。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日前,該案有了新進展。
昨日,記者從三亞市工商局獲悉,5月1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原裁定,撤銷搶注人李隆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正在使用、有一定影響力的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
撤銷商標搶注人不服裁定勝訴
據了解,海棠灣商標被香港居民李隆豐搶注后,三亞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以政府名義向國家工商總局作出書面報告,請求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作出公正裁決。之后,海棠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異議。
2011年7月4日,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商評字(2011)第12545號《關于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書》裁定: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予以撤銷。
對此,李隆豐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關于“海棠灣”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規定的認定錯誤,判決撤銷12545號裁定,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不服上訴商評委要求維持原裁定
據悉,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維持撤銷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的裁定。
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爭議商標”由李隆豐于2005年6月8日申請注冊,核準注冊日為2009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提供野營場地設施、旅游房屋出租、會議室出租、養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飯店、參觀、備辦宴席、流動飲食供應等服務上,商標專用期限至2019年1月6日。
而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證據中,有很多文件能證明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其使用“海棠灣”商標。另查,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李隆豐也曾表示他是從報紙上看到李嘉誠表示將投資海南海棠灣的消息后,飛抵海棠灣現場考察,并認為“海棠灣”作為商標會具有相當的價值。
終審勝訴搶注“海棠灣”商標被撤銷
審理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查明,李隆豐在不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了“香水灣”等與海南地名、景點有關的商標30余件,多件商標有轉讓記錄。
李隆豐還曾與海棠灣管理委員會取得聯系,希望高價轉讓“海棠灣”商標等證據足以認定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此外,海棠灣管理委員會提交的證據均形成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充分證明了海棠灣休閑度假區作為三亞市政府規劃的重大建設項目,在2005年5月規劃后就已引起媒體和投資人的廣泛關注。“海棠灣”作為一個商業標識,在短時間內迅速取得較大知名度,并在海內外產生了廣泛影響,李隆豐在知悉海棠灣開發建設的情況下,在相同或類似服務商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屬于《商標法》中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應予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第12545號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及海棠灣管理委員會的上訴理由成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0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3號行政判決;維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1)第12545號《關于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爭議裁定書》。
至此,對香港居民李隆豐搶注第4706970號“海棠灣”商標的爭議終于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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