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后,辯護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本報記者孫思婭攝
昨天上午,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審張福林奪刀殺死入室行兇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本報曾經報道)。對于張福林是否構成犯罪,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進行了多輪交鋒。律師認為王君的行兇行為,已使張福林獲得了無限防衛的前提。公訴人則提出張福林奪刀后已經脫離了嚴重危險,屬于防衛過當,但同時又主動提出張福林存在自首情節,而要求市高院對其改判。對此,家屬們認為,這是檢方對于張福林案做出的一種妥協,他們認為檢方的行為恰恰說明張福林案存在錯誤。此案昨天沒有當庭宣判。(文中人物為化名)
案情回放
2010年除夕夜,張福林陪著已經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歡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不請自來。王君持刀闖入臥室,張福林和妻子雙雙受傷。被王君壓在身下毆打的張福林奪刀后向王君連刺三刀。隨后,張福林感覺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來越小,于是便掙脫開王君。此時,張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趕緊進行搶救,并讓妻子趕快撥打120急救電話,但這一切沒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后,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并存在防衛過當情節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對于這個結果,張福林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有罪,提出了上訴。
庭審現場的罪與鳴
首輪交鋒:雙方均“批”一審判決
辯護律師:為求平衡沒有原則
張福林的律師錢列陽提出,此案應該提高到無限防衛的角度來看問題。所謂無限防衛,是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錢列陽說,此案中,兩人發生毆斗的地點在張福林家中、兇器的出處是王君自帶,一切都明顯顯示出這是一起夜闖民宅酒后行兇的行為。
錢列陽說:“這樣的一個立法,本身就是向社會宣誓一種狀態:當不法侵害發生的時候,受害一方可以完全不必考慮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應全力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但是,雖然無限防衛的法律法規,早在10多年前就經刑訴法修改而規定出來,但是司法機關卻很少適用這個條款,甚至有些司法工作人員都不知道無限防衛這個規定,“那么面對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是否可以勇敢地適用一下,還張福林一個公正的判決?”
另一律師劉英杰指出,一審法院有維護被害人的傾向,一見有人死亡,不管張福林是不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就認定是防衛過當。“為了對死者家屬好交代,為了防止家屬鬧事,尋求所謂的社會穩定,沒有原則地各打五十大板,以犧牲一方利益的方式來達到平衡,我們認為這是一種法律無能”。
檢察官:
構成自首量刑過重
此次二審,公訴方是市檢察院。公訴人首先表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檢方指出,張福林屬于正當防衛,但是在防衛的過程中,導致王君死亡,防衛明顯超過了必要性,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
檢方同時指出,一審法院認為“張福林在作案后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的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的意見是錯誤的。
檢方認為,可以認定張福林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依法構成自首情節。檢方說,本案證據顯示,張福林的親屬在案發后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且張福林一直沒有離開現場,在公安機關調查時如實供述事實的經過。
此案中張福林雖然為自己作了無罪辯護,卻不影響其自首性質,應對其減輕處罰。
檢方總結稱,原審判決判處張福林有期徒刑5年的量刑過重,鑒于張福林故意傷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又是自首,依法應該對其減輕處罰,“我院建議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二輪激辯:是否構成無限防衛
檢察官:
奪刀后失去無限防衛前提
公訴人將張福林的行為分成了三個階段,稱第一個階段是張福林在面對王君的持刀侵害時并進行反抗和奪刀的行為,確實屬于正當防衛;但第二個階段,張福林奪刀后,使現場的局勢發生了變化,此時的王君雖然繼續對張福林有侵害行為,但是卻不至于給張福林帶來更重大的傷害,因此張福林持刀反抗猛刺的程度,已然大大超過了防衛的必要限度。在第三個階段,張福林發現王君受傷后,和家人一起實施了一系列的救助行為,體現了張福林并不希望給王君造成更大的傷害,同時也從另一角度印證了張福林在第二個階段,持刀猛刺王君胸部兩刀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相反,如果張福林奪刀后,王君采取了更為過激的行為,那么張福林采取何種防衛行為都不過分”,公訴人說,所以無論從傷害的過程、部位以及刀數和傷害的結果來看,張福林都超過必要限度,不屬于無限防衛。此外,檢方還提出,王君并不是非法闖入,而是來家中看望孩子,帶孩子放煙花,而且進入房間后,武青的父母還拿出成績單來給王君看,并沒有拒絕王君或者要趕走王君的意思。
辯護律師:
防衛并不是一時的安全
錢列陽提出,對正當防衛的理解,不能僅限于一時的保護,而應該理解成從根本上保護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錢列陽說,公訴人講到幾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實際上是一個抵抗的階段,第二個階段是奪刀反擊的階段,但實際上這恰恰是一個正當防衛的過程。“無論是正當防衛還是無限防衛,都是先面對不法侵害進行抵抗,然后反過來傷害不法侵害人,這兩個加起來就是正當防衛也是無限防衛的含義”。
錢列陽指出,只有一種情況超越了正當防衛,那就是事后防衛。假如刀被張福林搶到后,王君當即奪路而逃,而張福林持刀追殺,這樣才是超越防衛的限度,但是此案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跡象表明,王君曾停止過對張福林的傷害。
劉英杰律師則補充稱,王君的行兇目的很明顯,“既然是行兇就符合無限防衛條件的具備,符合了這個前提,造成王君重傷或者死亡,都不應負責”。劉英杰表示,當時張福林三處受傷,武青一處受傷,張福林把刀奪過來之后,王君仍然在掐著他的脖子,始終壓在他的身上,所以行兇仍然存在,危險依然繼續,沒有得到控制。
對于是否非法闖入的觀點,律師表示,王君來到張福林家中,并沒有人邀請他,武青的父母也是出于禮貌才拿成績單給王君看,但是禮貌并不等于邀請。況且當時武青已經關上了房門,而王君推門便進,當然屬于闖入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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