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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小伙劉文波在河南洛陽救出兩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溺亡。河南見義勇為基金會洛陽分會卻明確表示,根據現行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下稱“保護辦法”,下河救人不屬于當地見義勇為條例的適用范圍。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鄭獻春也稱:按河南省出臺的這個規定,下河救人不在見義勇為規定之列。此消息一出,立刻遭到市民質疑。(《成都晚報》)法規跟不上形勢引發熱議。但令人欣慰的是,據悉,河南近期將擴大見義勇為的認定范圍,并有望納入立法計劃。
反對:不要讓英雄,流血再流淚
根據現行的《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見義勇為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構成的要素必須包括與犯罪分子作斗爭、與重大的治安災害作斗爭。
那么什么是見義勇為的行為呢?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劉文波在得知兩名女孩溺水后,來不及多想,不顧個人安危毅然跳入水中去救人,怎么說這都是一種義無反顧的英雄行為,可英雄這樣的壯舉,卻被認定不在《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范圍內,如果九泉之下的劉文波知道這一結果,又該會流下怎樣的淚水?
每年各地類似劉文波因救人而溺亡的英雄壯舉,都毫無例外地被認定為見義勇為或得到政府的撫恤金,為什么在河南洛陽就不行呢?如果說下水救人不屬于治安范疇不是見義勇為,那以后誰還會冒著生命危險再去救人?很顯然,河南省此舉,不說是教條主義在作怪,那也是有缺陷的。一句話,保護見義勇為者,就是要讓已經流了血后的英雄不能再流淚,讓更多的人來學習英雄的行為,從而促進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王琪)
屬見義勇為,不容置疑
下水救人不僅需要勇氣,而且需要本領,不會游泳者即使想救也救不了,再則,下水救人相當的危險,溺水者手忙腳亂,失去理智,即使游泳技術再高超,也可能擺脫不了求生者緊緊箍住的“鐵手”,現實中常出現救者與被救者同歸于盡的慘境。要說起來,下水救人風險巨大,生死難以預料,與搶險救災及與歹徒搏斗相比毫不遜色。
甘肅小伙劉文波與溺水者毫不相識,而在最危急的時刻,卻毅然決然跳入深水區實施搶救,水中搶救一個人就得付出相當的代價,而連續搶救起兩個人,其身體的消耗到了極點,這一救兩條生命得以生還,而自己卻不幸溺亡,此種把生留給他人,為他人的生而付出,這是什么精神?說其是舍己為人,說其有高尚的情操一點也不為過。
現實中下水救人者,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者不少,遠的不說,就說近的,如:沈星搶救落水少年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望牛墩村民陳國成、吳富強勇救落水童,被授予“見義勇為好市民”;汪顯明、汪顯鋒兩位農民兄弟營救落水人員,被授予全國見義勇為模范等等。劉文波下水救人授予見義勇為也應是當之無愧。當今的社會非常需要提倡見義勇為,需要劉文波、張麗莉這樣的俠義之士。
社會之大,范圍之廣,見義勇為行為多種多樣,各有不同,但是有一點相同,那就是為了社會,為了他人,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假如說限制得太死,高尚的行為不能得到認可,不僅對見義勇為者個人及家庭不公,同時對社會弘揚正氣,樹立核心價值也帶來影響。
河南省見義勇為基金會秘書長鄭獻春說:按這個規定,下河救人不在見義勇為規定之列。以本人想象,這也許是《保護辦法》的不完善,是一種疏漏,并非對下河救人見義勇為的不認可,因而,一是應該毫無懸念地授予劉文波見義勇為稱號;二是加緊修改有關法規,讓下水救人此種見義勇為有據可查,有法可依。(羅瑞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