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12月14日電? 擁有在職博士、碩士研究生學歷的廣東發展銀行珠海分行原行長屈建國陷入一宗涉案逾3000萬元人民幣的貪腐大案中。12月14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受賄罪兩罪并罰,判處屈建國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屈建國作為國有出資銀行分支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擔任廣東發展銀行珠海分行行長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1635.144萬元;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1697萬余元;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人民幣106萬元。
屈建國于1995年進入廣東發展銀行鄭州分行工作,2002年7月起擔任該銀行珠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隨著屈建國的落馬,這位巨貪背后的掘金“潛規則”浮出水面。法院稱,2008年至2011年期間,屈建國與該行副行長湯某等,利用虛構員工福利的形式套取年終獎共侵吞公款473萬元,其中屈建國分得153萬元。
此外,屈建國還將銀行變成自己的“提款機”。其中,2007年12月和2008年7月,屈建國指使有關人員兩次到香港為其個人購買8塊勞力士和帝舵手表,購表費用33.98萬元以購買“復印紙”等辦公用品發票沖抵報銷。屈建國還套取公款6.998萬元,為其女兒還信用卡消費賬款。
2002年,鄭州交通職業學院院長、法定代表人李某興因學校基建需要資金而向時任廣東發展銀行鄭州銀基支行行長的屈建國提出貸款請求,屈建國承諾幫忙貸款并收取“公關費”106萬元。
2008年4月25日,在屈建國的撮合下,鄭州交通職業學院收購了珠海兩家公司的全部股權,屈建國隨后以兩家公司日后經營離不開其貸款支持等為由,為妻子張某琴拿到兩家公司的部分股份。經鑒定和評估,以2008年5月10日為評估基準日,屈建國和張某琴強行索要的股份價值1398萬余元。
法院認為,屈建國的上述行為已經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當數罪并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院綜合本案其他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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