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淮安市淮安區順河中學發生一起中學生集體中毒事件。此事眾說紛紜,有說是食品安全問題,有說是涉及刑事案件。一時間,傳言四起。待到淮安區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審理終結,事情終于真相大白。原來是該校一名中學生將手機帶到學校,被該校副校長發現后查收數月沒有歸還,遂心生不滿,將農藥投放在學校食堂的湯桶內,導致60余名在校學生中毒。記者今日從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獲悉,該案被告人張海波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起因:晚自習玩手機被查收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張海波在順河中學七年級(2)班教室上晚自習課時擺弄自己的手機,被當時巡查教室的該校副校長發現,將其手機暫扣。當晚,被告人張海波將手機被扣一事告訴其班主任,班主任表示不知情。數日后,該校副校長將暫扣的手機交給班主任處理。2012年春季開學后,被告人張海波向學校副校長提出歸還手機,校領導讓其去找班主任。被告人張海波索要手機未成,遂萌生怨恨,欲到學校食堂實施投毒,通過造成學生中毒事件,使該校副校長受到牽連處理,從而達到報復的目的。
過程:攜農藥投湯桶釀大禍
2012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張海波從自家廁所內找到高毒農藥“呋喃丹”(白色粉末狀),其用手指從中捏取少量農藥存入一只小相片紙袋內,準備于第二天中午投放到學校食堂的湯桶內。次日中午,被告人張海波到學校食堂就餐時,趁人不備,將事先準備的“呋喃丹”投放到學校食堂用于學生就餐用的南側湯桶內,致黃某等60余名學生出現嘔吐、頭暈、四肢無力等不同程度中毒現象,被送往多家醫院救治。經治療,絕大多數被救治者于當日或兩日內治愈出院,少數中毒癥狀較重者在病情好轉后亦陸續出院,合計支出醫療費人民幣61812.16元。1998年1月26日出生的被告人張海波,因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轉逮捕。刑事訴訟期間被羈押于淮安市淮安區看守所。
結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張海波具有犯罪時剛滿14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真心悔過等從寬處罰情節;被告人張海波的主觀惡性小,其犯罪動機是欲通過學生中毒事件而使學校領導受牽連,主觀上并非對社會不滿而報復學生,且其作案時有意控制藥量而避免更為嚴重后果的發生;被告人張海波成長的家庭環境、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是其實施犯罪的影響因素;從有利于被告人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的角度,應最大限度地給其重新做人、回歸社會、接受學校教育的機會,建議給予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海波出于個人報復泄憤的目的,在學校食堂的湯桶內投放高毒農藥,致六十余人發生中毒癥狀,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告人張海波犯罪時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且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在投毒時刻意控制藥量,主觀上不希望發生學生重傷、死亡的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本案受害人數眾多,被告人張海波犯罪的性質、情節較嚴重,社會危害性大,在當地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且被告人張海波的父母缺乏管教能力,其所在社區亦缺少幫教條件,不宜對被告人張海波宣告緩刑。至此,一件社會傳言較廣的投毒事件因法院及時判決而歸于平靜。(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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