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貧困縣巨貪書記王先民“結伴”收受行賄房的隴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祁岷青犯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被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后,祁岷青提出罪輕上訴。2月19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省高院審理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已于春節前夕對祁岷青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現年53歲的祁岷青曾任文縣縣委副書記、縣長,徽縣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和縣長等職。2010年1月29日,其被任命為隴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不久,王先民貪腐案發,祁岷青隨即落馬,同年9月被刑拘。2011年12月23日,祁岷青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兩罪在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初,隴南市金鑫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李超全,為了得到時任文縣縣長祁岷青的幫助,以祁岷青兒子祁某的名字,在四川省綿陽市購買一套46萬余元面積近15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而與該房相隔僅一層的戶主正是王先民之女。此后,在祁岷青的關照下,李超全的公司承接了文縣環堤道路工程。2007年,徽縣某商貿公司董事長劉某,為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申請貸款等事宜,給時任徽縣縣長的祁岷青行賄13萬元。平涼中院一審認為,祁岷青在先后任隴南文縣、徽縣縣長一職期間,利用職權,收受賄賂88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另有504萬余元巨額財產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一審判決祁岷青有期徒刑20年。一審宣判后,祁岷青提出上訴。經省高院審理,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應法律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認定有誤,當為514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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