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老弱病殘的犯罪嫌疑人和真正有病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是重大的刑事犯罪,即使離開偵查機關的監管不會再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對于上述人員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保外就醫的申請,無論是人保或財保均由當事人的近親屬出具保書或保金。這樣做既能減輕偵查機關的經費壓力,也能進一步體現人權在我國的高度重視。因此,應進行以下措施:
??? 提出監管理計劃。科技處根據病殘兒醫學鑒定制定監管計劃,確定檢查頻率和檢查方式。
??? 現場檢查。參加現場檢查人員須持有效執法證件,由兩人以上組成現場檢查小組;檢查時須亮證。
??? 檢查內容:鑒定組人員(醫學專家組人員組成、資格情況);鑒定要求(病殘兒本人到場、提供病殘兒鑒定相關資料、病殘兒原始病歷和疾病診斷證明書);詢聽調查(詢問患兒情況、聽取現場醫學專家意見、參與鑒定專家組病案討論)。
??? 檢查處置。經檢查情況正常的,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對不符合殘兒醫學鑒定的提出處理意見。
??? 定期復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定期進行復查。
???總結歸檔。根據監管情況,對檢查的材料分類歸檔,注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搞好監察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