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至25日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下稱“消法”),飽受爭議的“后悔權”制度有望入法。參與這次法律修改的專家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建議,大額消費品,如房產,應該給消費者幾天“冷靜期”,在冷靜期內可以反悔。
買房需不需要后悔期?這個話題近期一下子在眾多網站論壇上熱鬧了起來。
網上聲音:房子太值錢后悔期很重要
消法1993年頒布以來至今已有20年,對保護消費者權利、規范商家行為、維護交易公平公正功不可沒。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新型的消費需求和新型的商業模式層出不窮,近年來修法的呼聲不斷。為了進一步拉動內需,進一步加大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首次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許多專家和網民都在建議,消法尤其應該對大額消費品作一些規定,特別是房產,應該給消費者幾天“冷靜期”。“掙了一輩子的錢了,買個房子對消費者來說太重要了,簽一個字就不允許解除,這個很麻煩。”一位專家表示。
這對購房者來說,也許是個好消息。一位購房者表示:“商品房作為消費品也有了‘后悔權’,將給予我們充分的考慮時間,如果因為開發商的虛假廣告和售罄恐嚇而做出倉促決定,‘后悔權’的功用就十分強大。”
還有人認為,引入購房后悔權,主要是關注消費者對“后悔權”的期待,買房子有可能是“一輩子只有一次”的行為,理解消費者的苦衷和難處,企業應該為消費者制造寬松的購買環境。許多人認為,這是企業自身對消費者的負責表現。
房地產商:“后悔權”或將引發市場混亂
而在房產業內,則存在不同聲音。
“推出購房后悔權,對企業的資金鏈和產品質量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風險性很大。”一位業內人士表示。
不過,也有開發商對購房后悔期的推出表示認同,認為一來購房后悔權更好地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使得開發商與購房者的對立關系變成了統一戰線,有利于避免雙方的矛盾激化;二來杭州樓市的開發水平有了很大進步,樓市的交易體制方面是應該有所突破,促進信息透明化,促進雙方的公平交易。
而部分業內人士卻持懷疑態度,認為在當今交易環境下,開發商和消費者的信譽水平有限,加之各方面監督不嚴格,法制不健全,所以這個時候“后悔權”試水有可能會給市場帶來混亂。
理性聲音:尊重合同后悔權不可濫用
關于買房的后悔權,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有一些理性的提醒。
浙江騰飛金鷹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吳方榮律師不建議買房應有后悔期。吳律師認為,買保險有后悔期,但保險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在法律層面上完全是兩種合同性質。
“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的這種射幸性質是由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偶然性的特點決定的,即保險人承保的危險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的發生與否,均為不確定。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不同,雙方的交易標的是非常明確的,一個是房款,一個是房子。”
吳律師認為,買房交易的成本很高,一旦有后悔期,會造成交易成本大幅度上升,會大大影響交易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效率。
更有網民質疑:“消法是法,合同法就是紙嗎?”還有的網民則表示:“后悔期幾天的話倒是問題不大,別出其他條款助長房鬧就行,不然就有悖契約精神了。”記者 余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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