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蘆山,想起汶川。
2008年汶川地震發生后,曾有100多位藝術家捐出作品義拍,籌款8472萬元捐給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定向捐給青城山市。但直到五年后的蘆山地震發生,這筆錢卻是“青城山沒收到,善款不知所終”。捐款人的疑問經微博提出,引起軒然大波,紅會回應稱,因意向援建項目“未能納入災后重建規劃”,最后“經總會執委會研究決定”,善款改為投入到“博愛家園”項目中。
善款挪用風波又與紅會有關,公眾或許并不感到意外。但事涉數千萬善款,茲事體大。梳理此次事件的個中流程,卻有著原本不該有的太多的復雜糾纏。
首先是關于8000多萬善款的性質,是否屬于定向捐款?雖然未看到明確的捐款協議見諸報端,但從此次義拍召集到最終善款捐出,其定向的性質都確鑿無疑(起碼屬于雙方默認),除了藝術家所稱定向于青城山市以外,彼時專為該筆善款設立的“紅十字藝術家慈善基金”,還為善款確定了包括藝術教育、文化遺產搶救等在內的用途定向。
依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受贈人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協議,應按協議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的用途。如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紅十字法》第13條也規定,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反觀此次8472萬元善款的捐贈,其定向捐贈的性質得到了紅十字會的認可,而改變善款用途的前提,法律明文中“得到捐贈人同意”的前置措辭為“應當”,即為法定強制性要求。反觀紅會遲到5年的回應,其善款變更用途的程序,卻是“經總會執委會研究決定”,而無明確地告知捐贈人并得到同意的要件(即便是作為捐款人之一或拍賣機構的保利公司有代表在場,亦不能視為盡到對全體捐款人的告知、征詢義務),其變更善款用途的程序已涉嫌嚴重違法。
而違背捐助者意愿,被紅會私自改變善款用途之后的資金流向,紅會此次緊急給出了“博愛家園”項目一系列數據。但吊詭的是,據媒體查閱紅會博愛家園項目相關介紹、報告、講話、報道,卻從未提及款項來源于2008年的那次義拍。即便是未經同意、定向善款便被挪作他用,其用于“博愛家園”的具體開支明細,除了被捐款人、輿論逼問時甩出的幾組簡單數據,是否應有更詳細公示?
再看紅會給出的善款挪用的理由,定向捐助青城山市的善款,據稱因為“意向援建項目未能納入災后重建規劃”,而不得不改為他用。但未列入國家“災后重建規劃”,是否就意味著捐贈人的定向捐助意愿無法達至?2008年9月,國務院發布《汶川地震災后重建規劃》,屬于政府性災后重建任務,不會也不應當排斥民間捐款援助其他未列入規劃地區和項目的建設。遲到5年的這一牽強理由,是否僅是稍微能拿得出手的一句托辭?
可以側面印證這一“托辭”揣測的,還有一個細節。彼時出面與藝術家成立專項慈善基金的是紅十字扶貧開發服務中心,這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管轄單位,到2010年,其工作人員也僅有8人。2008年簽8000萬大單時,是否具有管理和運作數千萬善款的能力與資質呢?現在看到的紅會說法是,接受捐款時并不知道紅扶中心無實施能力,接到捐款后卻很快就知道了,而錢“沒多久就上交給了總會”。俗語說,“沒有金剛鉆,不攬瓷器活”,紅扶中心自身善款管理、運營能力在此次事件中的評估失誤,是無意識狀態下的偶發性自視甚高呢,還是刻意為之?
紅會面臨的信任危機,不是一個“郭美美事件”那么簡單。賬目透明,接受監督,以及更根本地去行政化,公眾的訴求這些年來可謂一以貫之。類似8000萬巨額善款“莫名走失”的事件,應當而且必須經受得住拷問與檢驗,這并非苛難,而是最起碼的要求。紅會的形象再造與信譽重挽,喊的口號已然不少,現在缺的是痛下決心的真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