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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槍擊斃嫌犯須恪守法治原則
    開槍擊斃嫌犯須恪守法治原則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 時間:2013-05-21 08:42

      化解警察開槍的兩難,就不能放棄每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價值,從中積累立法和執法的經驗教訓,保障這種合法的暴力始終是為正義而采取。

      武漢大學生陳某騎自行車撞倒82歲的太婆,情緒激動之下,竟然持刀劫持了一位女醫生。這樁離奇的劫持案,不難引發公眾對大學生人格教育等話題的深思,不過在處置中,民警關于該不該動用槍械將劫持者擊斃的討論,也不失普遍性論題的公共價值。

      對和平環境中的公民權利而言,警察手中的槍本身是一種暴力,現代法治必須尋求對它的嚴格控制;但對處在危機中的公民權利而言,槍又是一種正義的力量,不開槍往往蘊含著警察職能的失守以及更大的公民權危險。如何在兩者之間權衡利弊并作出恰當的判斷,不僅考驗警察個體的執法能力,也檢驗著社會法治的水準。

      那么,如何為警察開槍確立明晰的規則?如何保障開槍擊斃嫌犯是正當的呢?根據通行的法治原理,警察執法如果不是遇到諸如手持暴力工具極具危險性的重大犯罪分子,如果不是不開槍就不足以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受害人或執法者自身的危險,如果開槍的后果與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嚴重不成比例,那么就不能輕易開槍?,F代國家在立法嚴格限定警察開槍時,大多確立了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等這樣的原則,同時對于警察開槍擊斃嫌犯的做法,一些國家還確立了嚴格的事后審查機制,以評估這種開槍行為是否合乎法治原則。

      紙面上的法治原則并不難理解,關鍵是對具體案情和行兇情勢的判斷。在這起劫持案中,大學生手持水果刀行為本身有沒有達到當場擊斃的程度,判斷標準并不是很清晰,這時就需要輔助其他因素予以綜合考量。欣慰的是,該案中多數民警認為,劫持事件雖然性質惡劣,但劫持者是一名大學生,其行為也是情緒失控后的一種過激自保行為,應盡可能使用冷處理的方法勸說劫持者。正是建立在對嫌犯身份、作案動機等綜合因素的理性判斷基礎上,該案的處置才避免了另一個悲劇的發生。

      目前,我們在立法中仍舊對擊斃嫌犯行為缺乏理性規制,事后的合法性審查更是缺失,這無益于執法實踐中警察形成嫻熟的判斷經驗。在以往警察開槍打死副教授、依法正確當場擊斃拒捕逃竄小偷等個案中,都不同程度凸顯出警察開槍權濫用的危險。而要真正化解警察開槍的兩難,就不能放棄每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價值,從中積累立法和執法的經驗教訓,最終將擊斃嫌犯的行為納入法治軌道,保障這種合法的暴力始終是為正義而采取。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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