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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讓村官成為制度監督的盲點
    別讓村官成為制度監督的盲點
    來源: 紅網 作者:黃婭 時間:2013-05-24 11:37

      近日,有網友在“南農網絡問政”平臺上發布帖子,舉報汕頭市潮南區仙城鎮深溪社區支部書記劉松發私賣墓地,壟斷墓地市場斂財數億元。南方農村報記者調查發現,該社區的確存在違規賣墳地行為,但劉松發否認個人從中牟利。目前,潮南區紀委已介入調查。(5月23日《南方農村報》)

      一個小小的村官就能憑借公權力牟利達數億元,其貪腐成果讓人瞠目結舌,我們不禁發問,到底是誰給了“芝麻官”這么大的權力。不管“劉松發案”的調查結果如何,但不得不承認的是,今天的中國,村官犯案已經不是個別現象,層出不窮的村官違法現象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一大問題。

      一直以來,我們國家重視對于權力的監督,但監管重點都只是放在立法、司法、行政等比較高層的政治體系上,而對于基層的行政單位缺乏實際、有效的監督。在新媒體盛行的當下,舉報、揭發等網絡監督方式成為約束村官行為的“新生力量”,相形之下,基層行政單位成為制度監督的一大盲點。重視對非基層政治權力的網絡監督本無可厚非,但應該明白的是,網絡反腐光鮮的成果背后,掣肘因素難以消除,所以,構建對基層行政單位實施有效的制度監督也同樣重要。

      按照我國政治架構,村民自治制度給予村民高度的治理自由權。的確,村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的發展。但是,現在的農村,在村官選舉上依然存在諸多問題,“購買選票”、威脅村民投票等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隨之,通過非正常途徑登上官場的人利用公權力牟取私利的機會大增。又因為缺乏實際的制度監督,對于最貼近民眾生活的村官來說,違法斂財變得更加容易。此外,農村民眾法律和維權意識普遍偏低,面對村官的違法犯罪行為,除非到了忍無可忍的程度才會進行揭發、舉報。深一層次,如何保護舉報人也成為需要解決的問題。

      既然村官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形成,民眾的切身利益已經遭到損害,而“舉報式”監督方式的作用在違法事實存在以后才能顯現作用。那么,從制約村官權力的角度來講,“舉報式”監督能促使違法官員受到應有的制裁,但終究不是治本之策。揭發、舉報這樣“風險型”的做法,畢竟還是不如做到事前預防。所以,壓縮村官違法犯罪的空間和機會,需要讓官員感受到“威懾力”,這種“威懾力”就是制度監督。只有把制度監督同網絡監督、民眾監督相結合,運用到最基層的權力體系,紓解權力的肌痛,村官的行為才會受到真實有效的約束,才能減少村官違法行為的發生,提高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文/黃婭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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