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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問“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110萬是高還是低

    海口網 http://m.yinhu3.com 時間:2013-05-29 09:04

      “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三問(新視野)

      5月1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輝、張高平再審改判無罪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國家賠償金110多萬元。消息一出,一些網友留言:“坐10年牢才賠110萬,真是連買房都不夠”“坐牢不是上班,怎么按平均工資來計算賠償額?”“國家賠償動用的是財政資金,憑什么讓納稅人掏錢?”

      針對此次國家賠償是高是低,賠償標準是什么,能否向責任人追責等問題,近日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

      今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分別以再審改判無罪為由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兩人共申請國家賠償金266萬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萬元,律師費10萬元,低價轉讓的解放牌大卡車賠償15萬元,扣押的兩部三星牌手機賠償1萬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日立案。案件審查期間,張輝、張高平分別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并增加3萬元的醫療費賠償請求。

      浙江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說,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改判無罪釋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決定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7306萬元。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綜合考慮張輝、張高平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響等具體情況,決定分別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5萬元。

      至于賠償請求人張輝、張高平提出的律師費、醫療費、車輛轉賣差價損失等其他賠償請求,依法均不屬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范圍。

      一問:

      110萬是高還是低

      110余萬元的賠償是高還是低?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將其進行了縱向和橫向的比較。“此次國家賠償是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來做的。從縱向上看,與我國以往做出的國家賠償相比,這次賠償是最高的一次。尤其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突破了以往以萬元計的常規。”馬懷德說,“從橫向上看,與國外國家賠償的案例相比,我國的國家賠償水平相對適中。”

      他介紹,各國做法差異很大,有的國家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高而精神損害撫慰金低甚至沒有;有的國家則相反。在美國,許多州沒有建立國家賠償制度,根據美國法律制度中“國家賠償司法豁免”的原則,要獲得國家賠償,需要當地議會做出特別法案,整體上看獲得的賠償并不高。經過2010年國家賠償法的修改,目前,我國的國家賠償從整體上看符合我國的實際,既不太高,也不太低,屬于“填平補齊式”,即對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賠償。

      談到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變遷時,馬懷德說,國家賠償法1994年制定,經過修改,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

      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瑞江說: “在現行法律規范下,這個賠償數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相較2010年趙作海案獲賠的65萬元而言也是適當的。”

      在賠償申請的相關事宜上,張輝、張高平的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阮方民說,雖然賠償金額沒有達到申請的數額,但比較而言,已經突破了以往的先例。

      二問:

      賠償標準是什么

      “國家賠償最主要的兩個部分是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前者是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失去人身自由多少天,就拿這個日平均工資乘以多少天。后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可以參照民事糾紛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執行。”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說,“張氏叔侄”案的賠償比過去高,還因為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提高了。

      國家統計局2013年5月17日公布,2012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47593元,比上年增加5141元;日平均工資為182.35元,比上年增加19.7元。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標準,具體數額為每日182.35元。

      以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為標準合理嗎?一些網友表示,應該根據不同人的職業和收入能力來賠償。對此,姜明安說:“每個人的收入能力很難衡量,不能因為某個人是大學教授就多賠一點,某個人是農民就少賠一點。”

      馬懷德也表示:“國家賠償法以日平均工資為統一標準是合理的,體現了公平原則。自由的價值是平等的,不因人的職業、收入能力而不同。”

      有網友質疑,“坐牢不是上班”,坐10年牢,怎么發10年工資就行呢?對此,姜明安說:“精神損害撫慰金對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給予了撫慰,彌補了單純賠償物質損失的不足。此外,對因侵權行為導致的身體傷害、殘疾甚至死亡,還規定了醫療費、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根據國家賠償法,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規定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問:

      為何由財政支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說:“在‘張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但并不是說這筆賠償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無論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金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之所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避免有責任的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因為,冤假錯案一旦發生,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環節相關司法部門都有過錯。”

      一些網友質疑:國家財政是納稅人的錢,為什么要用納稅人的錢為某些機關和個人的錯誤行為埋單?

      對此,馬懷德說:“國家賠償不是國家機關賠償。國家因為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帶來損害,而予以賠償,是一種國家責任的體現。如果由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賠償或者工作人員來賠償,一是可能因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賠償能力,最終損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為避免賠償而把冤案做成‘鐵案’,缺乏主動糾錯的積極性;三是可能導致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害怕擔責,而消極履行職責,該抓的不抓、該判的不判、該罰的不罰。”

      馬懷德進一步解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人納稅,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同時也應該分擔國家機器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是為什么由國家財政支付國家賠償金的另一個理論根據。”

      對于具體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胡錦光說,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可以向刑訊逼供、毆打、虐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人民日報 ] [作者:] [編輯: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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