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辦“出生證”需親子鑒定。這給那些采取非自然受孕的父母,或一方出軌的父母出了一道難題。更重要的是,非親子關系在隱私上和倫理上都屬于“不能公開的秘密”。
據報道,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規定(試行)》從即日起開始實施。按照該規定,新生兒出生超過一年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準備材料中多了“親子鑒定”一項,受到社會廣泛關注。這樣的規定實在令人費解,在法律上和倫理上都值得商榷。
親子鑒定在實踐中,分為民事鑒定和司法鑒定兩種,前者說的是依照當事人自己的意愿申請鑒定親子關系,后者主要是針對刑偵領域中發生的“不經鑒定就無法做出結論”的案件。
在實踐中,司法機關也會盡量減少親子鑒定的適用,一方面是出于對當事人隱私考慮,另一方面也因為涉及倫理問題而格外謹慎,后者往往不是單純法律可以解決的事情。
而且,該規定給那些采取非自然受孕的父母,或一方出軌的父母出了一道難題:新生兒可能與落戶一方并無血緣上的親子關系,他們的出生證明怎么辦?更重要的是,這種非親子關系在隱私上和倫理上都屬于“不能公開的秘密”。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并不排斥這種“婚生子女”,也不以親子鑒定作為親子關系的依據。所以,浙江省的這個規定與上位法相沖突,應屬無效。
在民事領域,基于公民自己的意愿,是提起親子鑒定的前提。我國公民申請做親子鑒定過程中,申請人并不需要向鑒定方出示任何身份證件,這也是為了保護公民隱私和倫理方面的考慮。
強制性將親子鑒定結果,作為出生證的“門檻”,顯然與隱私權的保護背道而馳。同時,除司法鑒定以外的親子鑒定屬于公民自己決定權的范圍,公權力沒有必要,也沒有權力對此進行干涉。
說到底,“被鑒定”作為出生證的“門檻”代價太大,隱患太多。讓老百姓既要花錢,又要忍受侵權的風險,實在不是服務型政府應該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