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生前照片的翻拍照。照片來源/網絡
王書金前日被帶往邯鄲中院受審。 新華社發
王書金案下次開庭時間將及時公布
前兩次開庭一度相隔6年;律師未接到查閱案卷通知;河北高院稱暫無聶樹斌案調查結果的相關消息
新京報訊昨日,王書金的辯護律師朱愛民稱,休庭后,河北省高院還未通知他前去查閱案卷,何時再開庭審理,也是待定。河北省高院稱,開庭時間將會及時在官方微博上公布。
針對“聶樹斌案”的調查是否有結果,河北省高院回應稱目前沒有相關消息。聶樹斌因涉奸殺案于1995年被槍斃,10年后,王書金供認自己才是該案真兇,并在一審后就此上訴,引發社會關注。
河北高院:
官微將及時發布開庭時間
6月25日上午,王書金案二審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中院再次開庭。檢方當庭出示了聶樹斌案中被害人尸檢報告等部分證據,力證王書金非聶案真兇。
因是首次看到這些證據,且都是復印件,辯護律師朱愛民休庭查閱聶樹斌案案卷的請求獲準。
“我還沒有接到河北省高院前去查閱聶樹斌案案卷的通知。”昨日下午,朱愛民稱,因河北高院要從檢察院調取卷宗后,才會通知他閱卷,“具體何時會讓我查閱,并沒有法律規定”。
就再次開庭的時間,朱愛民也稱,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法院會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況以及與律師的溝通情況,來確定開庭時間。但“具體的開庭日期,由法官根據審理的情況來掌握”。
河北省高院宣傳處的一名工作人員也稱,“一旦開庭時間定下,將會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布”。
辯護律師:
檢方證據存“先天不足”
對于檢方在庭審中出示的聶樹斌案尸檢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家屬筆錄等新證據,朱愛民表示既感到欣喜,又發現這些證據材料的問題。朱愛民說,上述材料顯示聶樹斌案案卷做得非常粗糙,可以稱之為“先天不足”,不合形式要件。
其中在尸檢報告中,兩個法醫一個有簽字無章,一個有章無簽字,且章也為私章。“現場勘查筆錄中,居然連方位示意圖都沒有。”朱愛民說,“這從程序上就存在瑕疵,何以能讓人信服。”
王書金供認為聶樹斌案真兇后,河北相關部門曾表示調查該案,但8年后也未公布結果。對此,河北省高院宣傳處昨日回應稱:“目前還沒有得到相關業務部門的消息,具體是不是再查,他們也不清楚。”
■ 疑點
1 自認真兇為多活幾年?
“王書金供述時不知聶樹斌案”
在王書金案二審再次開庭前后,有人認為,王書金之前已知聶樹斌案,被抓后自知難逃一死,而自認聶案真兇,目的就是故意制造聶案懸疑,讓法院一時無法對自己進行終審判決。
“這種說法是不合適的。”朱愛民稱,第一次會見王書金時,王就和他說自己主動供述時,“根本就不知道有聶樹斌這個人,也不知道聶樹斌因為他做的案子已被執行死刑10年。”
朱愛民還再三強調稱,王書金是在被河南警方抓到并移交至河北廣平警方后,主動供述了聶樹斌案是其所為,并且直到供述結束后,才從辦案民警處得知聶樹斌案。
在得知之后,王書金仍堅持“聶樹斌案”是其所為。朱愛民轉述王的話稱“自己做的事,自己就要承擔,不是為別人開脫”。
2 聶樹斌案過分依賴供述?
“判決書缺失證據說理不充分”
根據1994年10月26日《石家莊日報》刊登的一篇題為《青紗帳迷案》的文章報道:1994年8月5日康某失蹤,8月10日其父報案,8月11日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100多名干警在一塊玉米地里發現了尸體,認定為強奸殺人案。
報道稱警方根據“一騎藍色山地車男青年到處游蕩,還尾隨青年婦女”的線索,鎖定聶樹斌。
“他只承認曾調戲過婦女,拒不交代其他問題。干警們巧妙運用攻心戰術和證據,經過一個星期的突審,這個兇殘的犯罪分子終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攔路強奸殺人的罪行。”該篇報道如此敘述。
據聶樹斌案再審期間辯護人李樹亭介紹,本案是1994年8月5日案發的,直到8月11日才發現遺體。由于期間正值盛夏,且曾有過大量降雨,以至于尸體被發現時已經高度腐爛,更無從在泥濘的路面上提取鞋印等客觀證據。
對此,據聶樹斌的母親描述,其兒子曾托律師帶出話來說認罪“都是打的”。
李樹亭也表示,正是由于客觀環境發生巨大變化,造成了本案高度依賴言詞證據。此前案件在一審、二審期間,由于本案涉及奸殺女性而沒有公開庭審,而判決書也沒有載明到底依據了除言詞證據外的哪些客觀證據,使得案情更加撲朔迷離。
對此,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稱,法院做出這樣的判決書不能說不行,但“太簡單,太草率,關鍵證據以及被告人供述不寫進判決書,說理不充分”。
3 聶樹斌案為何無DNA鑒定?
DNA鑒定運用當時不普及
根據聶樹斌案判決書,可以發現,認定聶樹斌構成犯罪的證據包括:有罪供述、指認現場、現場勘查、確認被害人衣物、證人證言等。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研究人員、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表示,縱觀目前披露的全案證據沒手印、沒腳印、沒精斑,也沒有做DNA鑒定,連康某系被誰奸殺的都不知道。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學權,曾主持教育部2007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DNA證據研究》。其介紹,1987年英國首次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引入了DNA鑒定技術,國內緊隨其后于1988年在遼寧的一起強奸案件中開始使用,但直到九十年代初,我國對此技術運用并不普及。
究其原因,陳學權表示有三點:一是作為新技術,司法機關認識和接受需要一個過程;二是受技術限制,當時地、縣司法機關不具備此技術,且該技術對檢材要求高。以趙作海案為例,當時地方司法機關將此案的檢材送往公安部鑒定,但受當時技術條件的限制,公安部未能做出鑒定;三是當時DNA鑒定的成本較高,而各地的辦案經費又都有限。
基于上述種種原因,陳學權指出當時政策層面對于命案是否需要進行DNA鑒定并沒有做出硬性規定,不過近些年伴隨佘祥林、趙作海等冤案的出現,司法機關針對死刑案件的指導意見已漸趨明朗,即命案原則上都要進行DNA鑒定。不過陳學權同時強調,DNA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其他證據確實、充分,沒有DNA證據,也能定案;反過來,即便有DNA證據,但其他證據缺失,也不能定罪,例如在強奸案件中,即便被害人身體上留下了被告人的DNA,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性關系的發生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也不能定罪。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玉學 張媛
(原標題:王書金案下次開庭時間將及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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