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從今日起生效實施。此法的修訂把“常回家看看”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定義務。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曾表示:“以后子女不經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訴諸法律。”
“百善孝為先”,孝包含物質上的“孝敬”與精神上的“孝順”,不論是傳統道德,還是當代文化,中國人都有濃厚的“孝悌”情愫。中國的家事法律基本上已建立以“贍養費”為中心的物質贍養法律義務體系,但精神慰藉性的探望、親情交流的溫情等方面,一直留給了傳統道德性規范,并不賦予法定的執法力與強制的拘束力。中國刑法上的“遺棄罪”,主要是建立在物質性供給缺位的基礎上建立罪刑關系,這不利于弘揚中華孝文化。
精神贍養入法,不僅切乎中國傳統文化之維系,也具有時代進步意義。精神權利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雖然很難進行物化,但并不等于不能物化,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是精神權利物化的具體手法。對于開始起步的精神贍養制度,如何進行物化,也應是今后法律進一步完善的考慮方向。
從精神贍養的立法歷程上看,草案把精神贍養的義務人指向所有贍養人,現實中,所有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或其他法律規定的贍養人,都“常回家看看”并不現實,很大一部分原因并不在贍養人自身,還涉及到包括休假、戶口等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修訂案應是注意到這些涉及制度頂層設計方面的問題,也應是注意到許多現實性問題,在最后公布的修訂案中,把精神贍養義務人僅限定在“家庭成員”之內。
然而,僅把精神贍養義務人局限在“家庭成員”之內,雖然貌似操作性比較好,但一定程度上又損害了“精神贍養”的立法要旨。這一制度在現實操作性,以及如何細化“常回家看看”的次數與頻度,會涉及眾多難以想象的障礙。一旦形成了“訴權”,起訴要求“常回家看看”之舉最終是否真的在“精神慰藉”上得到滿足,還得看社會學家們的實證研究。
老齡人問題,本質是社會問題。我們的社會早已不是農耕時代的以家庭為單位的社會,老齡人的妥善贍養已經不是家庭成員的單一和獨立責任,這是一個社會巨系統下以政府為第一責任人的各方共同關照解決的問題,社會養老機制要跟上時代的變遷,職工工資提高與帶薪休假的社會立法也要跟上,社會要盡量解決兩代人分居的客觀障礙,老年人的話語權要與老年人人口數量相適應。只要在大環境下理順矛盾,就能找到解決的辦法,也才能緩解對老齡化社會的焦慮,和對“空巢老人”生活狀況惡化的擔憂。所以,我們在肯定“精神贍養入法”的時代進步意義之時,也應意識到這僅僅是法律逐步走向完善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