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正在審議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將只限定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這在業界引發激烈爭議,因為中華環保聯合會采取企業、個人兩種會員方式,其企業會員分5個級別,根據級別不同,每屆分別繳納1萬元~30萬元不等的費用,而這些企業會員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戶”。(《每日經濟新聞》7月1日)????
有人將《環保法》稱之為“近二十年執法效果最糾結”的中國法律,它隱含了兩個不爭的事實:一是在唯GDP論的政績觀下,一些地方“污染換發展”并不是傳說;二是環保執法受地方利益掣肘,舉證易、執法難,起訴易、審判難,公益訴訟更是鮮能成行。因此,修法是大勢所趨。《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獨家授權”的法條,究竟是腦殘規定,還是確有苦衷呢?
在鋪天蓋地的質疑與諷刺聲中,很有必要接受一個現實:盡管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增加了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實際上,不少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保公益訴訟案,經常遭遇“主體不適合”為由而不予立案的下場。修訂中的《環保法》單列授權給中華環保聯合會,未必不是無奈的良善之舉。這當然還要有幾個前提:一是中華環保聯合會要“身子正、立場穩”;二是這個組織必須具有強烈的開放性,給其他環境公益組織提供公益訴訟上的義務服務。
然而,盡管中華環保聯合會這兩天一直在拍胸脯保證“不是壟斷、不會權力尋租”,但起底出來的種種內幕,卻不能不讓人為新法的“偏好”而擔心。一是污染大戶竟是這一環保組織的“企業成員”,以其會員單位為例,譬如2008年、2009年,玖龍紙業(重慶)有限公司分別因為排污問題而受到處罰;2013年,玖龍紙業(太倉)有限公司被江蘇環保廳監控到有超標排放行為。如此“海納百川”,中華環保聯合會名副其實嗎?二者,一邊收錢、一邊起訴,思維能理性嗎?譬如按照其《聯合會章程》規定,加入該會的企業需按規定繳納會費,最高標準是一屆要繳30萬元,你交錢了,它還會在公益訴訟時“下狠手”嗎?
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對待會員與非會員企業的污染問題上,確有一些令人浮想聯翩的“巧合”。早在2007年1月,北京地球村環境教育中心主任廖曉義向該會寫信稱,由于對中華環保聯合會關于金光集團APP中國林漿紙一體化調研報告持有不同意見,決定辭去該會理事一職。綠色和平組織一位負責人則稱,中華環保聯合會過去幾年的一些公益訴訟,主要是針對一些地方小企業,沒有涉及一家會員企業。
即將在新《環保法》中承擔公益訴訟中流砥柱作用的“獨家單位”,拿不出一件刮骨療傷姿態的訴訟行為,莫非要等新法“認證”之后再去大刀闊斧?靠搞收費會員制的公益組織來獨家提起公益訴訟,起碼在邏輯上,是一件很扯的事情。
公眾最擔心的是,本來環境公益訴訟可以主體多元,現在“獨家認定”之后,莫不是逼著聰明的企業趕緊去中華環保聯合會“交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