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出現的個別冤假錯案,最高檢副檢察長朱孝清發表署名文章稱,檢察機關要堅持防止冤假錯案這條底線,發現領導的決定可能產生冤假錯案的,要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如果明知上級決定會產生冤假錯案仍予執行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同樣不容“上司”的干涉。而如果司法官員本無須理會所謂“領導的決定”,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也就無從談起。
但實際上,領導的決定凌駕于司法官員的決定之上,又是當下真實的司法圖景。正因為“對上負責”的司法權運行機制,使得司法官員常常缺乏對“領導的決定”說“不”的底氣,哪怕“領導的決定”明顯違法。明規則強調依法司法、公正司法,潛規則卻強調唯領導的要求辦、依領導的決定辦。
從朱孝清副檢察長的文中不難看出,司法高層對此沖突并非毫不知情或無所作為。只是在積重難返的體制面前,要一攬子解決司法行政化問題,并不容易。而借助于更高層的權力來抵制下級領導的錯誤決定,就成了現實的選擇。要求檢察官發現領導決定可能導致冤案應“向上級甚至越級報告”,正是要跳出現管的“領導”,來制衡這類架空了司法權的“領導定案”。
這一方案對化解司法的地方化和同院的行政化固然具有相對合理性,但畢竟是以“行政化”的方式來反“司法行政化”。它的有效還高度依賴于上級或越級的領導在作出決定時不再有錯。但既然司法基層的領導決定存在違法的可能,又如何去保證上級領導的決定就必然正確呢?
所以說,若要著眼于長遠的司法公正,還得用制度來保障司法官員擁有“唯法不唯上”的信心和勇氣。這就先得削減各級領導對司法官員的“合法傷害權”,解決司法官員在堅持依法司法時的后顧之憂。
再者,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上,也不能放縱那些曾對個案裁判作出過“決定”的領導們。要保證公權力的規范行使,權責一致是前提。司法領導權大而責小,執法辦案人員權小卻責大,這不是正常的官員權責分配。加強對“司法領導”的監督與制約,讓他們回歸到具體負責司法行政的“權小責小”上去,應成為下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與此相適應,司法官員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也應配套“權大責大”的責任機制。這就像一輛汽車,車速的提升必須伴隨著剎車系統的升級。指向“放權”的司法改革,也應在責任的明晰與強化上進行系統升級。(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