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湖南高院新聞發言人就曾成杰案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介紹了曾案的情況,并回應死刑執行公告問題,湖南高院稱,案卷材料中無曾成杰的子女聯系方式。對此,曾成杰的女兒當晚對此表示不認同。
7月14日,對于曾成杰女兒質疑法院對其父執行死刑前沒有通知家屬見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曾鼎新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介紹了法院對曾成杰案的審判執行情況。
曾鼎新介紹說,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決認定曾成杰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曾成杰提出上訴。
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判決駁回曾成杰的上訴,維持原審對曾成杰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曾成杰,聽取了辯護律師意見,于2013年6月14日依法作出裁定,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行死刑。
曾鼎新說,關于死刑執行的公告問題,據了解,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執行當日將曾成杰的死刑執行布告貼于法院的公告欄內。因為案卷材料中沒有曾成杰的二女兒、兒子的聯系方式,故當日執行后法院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兒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內領取曾成杰的骨灰。曾成杰被執行死刑前留下的遺書、給其兒子的信等遺物,將依法盡快交付家屬。執行過程中,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曾成杰女兒昨晚發微博回應,父親知道他們的聯系方式,法院肯定也有律師的聯系方式。
案情解讀
14日,湖南高院新聞發言人詳細解讀了曾成杰案始末。
為何判處死刑
曾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不顧自身償付能力,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其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案發后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后,曾成杰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濟損失共計6.2億元;并且引發當地多起群體性事件和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曾成杰案始末
以不法手段獲取項目開發權
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男,漢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他的犯罪事實證據確鑿:2003年6月,湘西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了選擇競標開發商不準掛靠和委托報名。
曾成杰在自身沒有開發資質和資金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參與該項目開發競標。2003年8月,為了獲取開發項目的資質和條件,曾成杰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并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參與競標。
隨后,曾成杰通過不法手段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處理)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房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并刻制“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沒有公司注冊資金的情況下貸款850萬元,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發不具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變更為其妻鄧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負責公司一切事務并先后兩次對公司名稱作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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