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辨析
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異同
昨天下午,就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詐騙一案的案情,京華時報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著名刑法學專家洪道德,他從多個方面對比了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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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超過了30個億
據洪道德介紹,集資詐騙罪屬于對社會及公眾危害較大的一項罪名,這個罪名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大區別在于,集資者是否將募集到的資金揮霍、轉移,或用于其他個人目的。從湖南省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來看,曾成杰所涉及的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超過了30個億。造成的損失也達到6.2億,還有超過數千萬的資金被用于個人目的。按照刑法第192條規定,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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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成杰案從嚴重程度上來說,是遠超過吳英案的。
洪道德認為,曾成杰案與吳英案的事實比較類似,但從嚴重程度上來說,是遠超過吳英案的。洪道德對于吳英案一直很關注,對于吳英最終被判死緩,洪道德認為,這一判決應該是基于以下四個原因:
首先,吳英案中,相關的賬目并不清楚,吳英進行集資詐騙造成的損失究竟有多大,直到目前仍然存在爭議。而其涉案金額也遠低于曾成杰案所涉及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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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現。
第二,吳英在整個案件調查過程中,對于當地一些黨政官員、銀行高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了檢舉,有關部門針對這些線索進行調查,最終有10余名官員落馬。這應該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第三,在案件中,吳英究竟該負多大責任,也無法詳細查明。在偵查過程中,當地公安機關的偵查行為存在不規范、不嚴謹,導致審判階段出現了事實不明的情況。第四,近年來,法律界一直呼吁對經濟犯罪慎用死刑,此呼吁得到了法院系統的認同。這一點也應該屬于吳英免死的一個重要原因。
本版采寫京華時報記者張劍新華社電
死刑執行通知書上,僅寫著曾成杰的家屬收。圖片來源:曾成杰之女微博
郵戳顯示,信件到達吉首時間是14日,發件時間依稀是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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