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23歲的行人唐某違規進入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廣州方向恩平段),不久與一輛大貨車的車身后側發生碰剮,致唐某倒在主車道上,大貨車離開現場。隨后,唐某被經過的30多輛車碰撞、碾軋。
江門市交警支隊介紹,事發時間為6月30日21時52分許。交警部門21時57分許接到報警,派人趕到現場處置。經勘查,唐某倒臥在往廣州方向的主車道上,已經死亡,身上有多處被車輛碰撞、碾軋的痕跡。后經法醫鑒定,唐某系被車輛碰撞、碾軋致死。現場未發現肇事車輛。
經江門交警偵查,確認在途經事故現場的車輛當中,有34輛車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東省日照市莒縣將碰剮唐某的第一輛肇事車及駕駛員公某查獲。目前,交警部門已查獲涉案車輛27輛,仍有7輛未到案。
江門交警介紹,案件調查過程中,大部分涉案駕駛員特別是外地駕駛員提出與死者家屬協商處理的要求。7月16日,死者家屬與其中的20輛涉案車主自行達成賠償協議,并接受了賠償款項。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
■ 焦點
涉案車集體賠償不應超10%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民安認為,被害人在深夜穿過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過錯,第一輛大貨車沒有預見到行人橫穿高速公路,本身沒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沒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張民安解釋,高速公路本身封閉,車輛不能隨便變道、停車,行人突然出現,第一名司機沒有預見到,后面的30多名司機也沒有預見到,沒有過錯。即便所有涉案車都要進行賠償,加起來也不應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但廣東博厚律師事務所律師詹禮愿認為,集體賠償的做法不無道理。通過技術手段認定哪輛車造成了被害人最終死亡極為困難,由于責任混同,涉事司機共同承擔民事責任,保護被害人權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就像高空拋物砸傷行人,在無法確定是哪個樓層業主的情況下,也只能由業主共同賠償。
(原標題:粵34車撞碾一人20車主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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