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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定性沒問題
    “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定性沒問題
    來源: 新京報 作者:劉昌松 時間:2013-08-02 09:23

      若說一個弱女的上訪行為能夠徹底改變法院對案件的定性,過于夸張了唐慧上訪的作用。

      在永州市勞教委敗訴、“上訪媽媽”唐慧贏得她應有的勝利之后,某媒體最近對唐慧女兒樂樂被迫賣淫案的調查,讓公眾對這一事件的討論又回到了原點。記者發現這樁引發國人極大注意、判決兩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無期徒刑、一人有期15年的案件,存在核心證據不足、司法程序受到外部壓力影響嚴重等情況。

      讀完報道,確實感到唐慧“上訪”給司法帶來的巨大壓力;但若說一個弱女的上訪行為能夠徹底改變法院對案件的定性,迫使司法機關將案件性質由“介紹、容留賣淫罪”,變更為“組織賣淫罪”,又變更為“強迫賣淫罪”,我認為過于夸張了唐慧上訪的作用。

      媒體質疑的核心問題有兩點,一是被害人樂樂從開始同被告人周軍輝相識、當晚到周的出租屋與其看黃碟、發生性關系,到被其帶到休閑中心接客,都沒有強迫行為,甚至唐慧接樂樂回去,樂樂還不愿意;二是“強迫”行為只有樂樂的陳述。

      但我認為,即使記者調查的這些“瑕疵”都存在,也不足以改變案件的性質。一個基本的事實是,案發時樂樂只有11歲,沒有性同意權,無論周軍輝有沒有強迫行為,都毫無疑問成立強奸罪;周將樂樂帶到休閑中心,另外成立引誘幼女賣淫罪,應該沒有問題;但休閑中心的老板等人的行為卻不能定性為介紹、容留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因為該兩罪的行為對象都必須是有性同意權的賣淫女,即使其沒有強迫行為,讓11歲的樂樂在那里接客3個月,也只能定強迫賣淫罪(該罪的對象可以是幼女)。

      至于前期偵查本來啟動就難,沒有唐慧以死相逼的上訪,連立案都困難,故前期對樂樂陳述的筆錄有“大事化小”的成分也不難理解。無論如何,不應無依據地指責唐慧這樣一位母親的維權之舉。

      當然,一二審判決的定性沒有問題,不等于其量刑也沒有問題。此案是否存在量刑偏重的問題,這有待于最高法院在死刑復核中查明。

      現在,樂樂案中七名被告人的家人也開始了上訪營救親人之路,他們無疑從唐慧上訪取得“成功”看到了希望。法律要求,法檢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無論最高院是否核準樂樂案中被告人的死刑,我們都期待是一個公正司法的結果。(劉昌松)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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