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監護權的可撤銷并不難,但要改變實踐中應當撤銷而未能撤銷的現象,則急需補上撤銷監護權的程序規范。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下發通知,在朝陽、豐臺、密云3區縣開展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工作,對家庭監護進行監督、評估,監護人不履責的可被撤銷監護權。
對于急需關愛的未成年人,撤銷不稱職父母的監護權無疑必要,但這只是開始。對未成年人而言,監護制度本是為保障其健康成長而從國家層面確立的正義底線,目的在于確保他們的一切合法權益免遭傷害。但殘酷的現實是,因為各種原因,總有一些孩子未能有效納入監護范圍。今年6月發生在南京的兩名女童餓死家中事件,以及屢屢發生的孩子被父母虐待案例,都將現行監護制度的運作痹癥凸顯無遺。
在立法上,監護究竟是作為一種權利還是義務,直接影響到被監護人的權益。我國民法通則既規定“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又設定了“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在法理上,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則必須履行。如果將監護理解為權利,便容易導致實踐中監護人對監護職責的懈怠。對未成年人而言,監護權的核心乃是包含著法定的撫養、教育、人身安全保護等義務,只有從立法上明確監護的義務屬性,才能防止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上“有利則爭,無利則推”。
出于對被監護人的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監護權轉移制度,但實踐操作中卻并無程序指引。民法通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遺憾的是,究竟哪些“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有資格向法院提出申請,哪些屬于可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形,撤銷后又如何安置未成年人等,迄今仍無具體法律規定。而立法中“可以”的用語,也讓實踐中的這項司法功能幾乎處于休眠狀態。
可見,重申監護權的可撤銷并不難,但要改變實踐中應當撤銷而未能撤銷的現象,則急需補上撤銷監護權的程序規范。除了明確撤銷監護資格的申請主體和具體情形,更關鍵的是要妥善安置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后的未成年人處境。其他近親屬不愿意當監護人怎么辦?監護權轉移到父母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等機構后,又如何對監護權的行使和職責履行進行監督?會不會因此讓未成年人陷入“無人管”的境地?諸如此類,都應進行精心細致的設計,以確保未成年人監護人資格撤銷后,以政府為主體的國家監護制度能夠順利接手,為未成年人原本脆弱的合法權益撐起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