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歌唱家李雙江之子李某某涉嫌其中的輪奸案,自案發以來的半年時間里,一直“新聞”不斷,保持著燙手的“熱度”:從媒體報道“輪流發生性關系”的烏龍,到某法學教授“強奸陪酒女社會危害小”的言論,再到如今李某某是否第一個實施強奸的報料和“辟謠”。
由于涉及未成年人,且事關受害人隱私,因此該案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案件。這樣,司法機關的權威信息發布渠道幾乎被關閉,而本案又因事涉名人子弟,公眾對案件能否公正處理形成集體焦慮。在這種環境下,各種小道消息頻出,撥弄著公眾的神經。輿論場中李家及其律師、受害方及其律師、圍觀的網民和法學專業人士吵成一鍋粥,個別法學教授不適當的言論更是火上澆油。
歸根結底,討論本案,最值得關注的要點有二:一是如何避免輿論操縱審判,二是如何杜絕司法可能的黑箱操作。此外,更要在保障司法獨立、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保障民眾知情權之間做微妙的平衡。評論此案,如果脫離中國法治的現狀,只揪住其中一面借題發揮,上綱上線,必然徒增一攤口水,不利于形成全民的法治共識,也不利于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
首先,李家和受害方把本該在法庭上進行的控訴、抗辯搬到網絡上,引來媒體介入,你來我往,好不熱鬧。針對此案的新聞報料魚龍混雜,一會兒稱受害者已獲得北京戶口,被李家“搞定”;一會兒又稱李是第一個實施強奸的人,罪行惡劣。而李某某的三任律師(顧問)也交替地將矛頭、橄欖枝拋向媒體、網民,一會兒嚴厲指責媒體披露李某某的身份,侵犯未成年人的權利;一會兒又發生180度大轉彎,申請將強奸案公開審理。律師不在法庭上做辯護,反而利用輿論興風作浪,以口水代替法律。這樣的辯護手段,并非方興未艾的中國律師辯護制度之福。
其次,部分法官認為過多的新聞報道、網民言論,違背了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在對李某某搞“微博審判”,妨害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向公民普法、宣傳程序正義的角度,法官們的這些言論無疑是有價值的,畢竟中國的法治底子很薄,“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的原則明確進入中國法律還是1996年前后的事。
但部分法律人進而提出“輿論干涉審判”,這恐怕就與司法現實南轅北轍了。如果法院審判真的會屈從輿論,那只能說明法院沒有真正的獨立審判;真正的司法獨立,也不必擔心民間對案件表達訴求。
中國現實的問題不是法院屈從輿論。事實上,輿論本身既沒有能力干涉審判,也沒有能力保障司法獨立。只是因為在“自媒體時代”,很多法官還不習慣被圍觀,不習慣用精湛的判決說服公眾,不積極以合適的方式回應民間對正義的關切,所以才杞人憂天地焦慮所謂的“輿論干涉司法”。正像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的:法院要全面公開法院工作信息,化解新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碎片化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此外,法治是一套精密的正義運行方式,公眾對于法治內涵應有正確的理解:司法機關依法辦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不是以輿論滿意不滿意為判案標準。“小販殺城管必須無罪,官二代犯罪必須死刑”的所謂“正義”,絕不是法治。
總之,讓司法的歸司法,輿論的歸輿論。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意味著判決不應屈從于口水,也不應屈從于長官意志。陽光司法要求法院必須經得起圍觀,積極回應民間的訴求。“閉門關窗”、動輒指責“輿論干涉”的司法,既無法保證獨立,也無法贏得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