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針對執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對審判環節疑罪從無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嚴格證明標準、保障辯護律師辯護權利等作了重申性規定,并就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提出明確要求。
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就如何防范冤假錯案發文,強調“守護司法公平正義底線”,闡述“程序公正的獨立價值”,尊重和重視律師的作用,呼吁“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此后,最高檢也曾有過“在偵查、批捕、起訴等各個檢察環節,都要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條件,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的表態。此次指導意見富有針對性地提防冤假錯案,對“程序正義”的追求可見一斑,譬如,為防刑訊逼供,重申“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并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在審判階段,則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這些頗具行為規范色彩的要求,對于防止冤假錯案尤為關鍵,但更讓人期待的則在于指導意見提及的“建立健全合議庭、獨任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權責一致的辦案責任制”。
公檢法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樣的要求其實并不新穎。從行為規范角度看,它顯然將警醒公務人員,從而利于避免錯誤,促成社會公正;從現實糾偏的角度看,則有利于后續問責。此次中央政法委的指導意見對問責環節的強調之所以值得關注,主要因為在強調負責的基礎上,還突出了“終身”二字,這意味著過去那種人走了責任也隨之拋棄的現象有望得到改觀。回顧過去備受關注的冤假錯案,之所以遲遲未予糾正,不僅緣于案件本身條件的限制,還與當前問責制度曖昧不清的現狀有關。
一旦案件得以糾正,一個不容回避的問題是,當初辦理案件的司法人員理應為此擔責。但從過去的經驗看,問責通常難以展開。此前陸續一批備受社會關注的爭議案件重啟審查,包括浙江叔侄案、福建福清紀委爆炸案在內的陳年冤案得以糾正,但錯案責任人卻鮮被問責。為何問責難以展開,這與當前公檢法等部門的辦案機制有關。7月底,浙江省公安廳進行專題座談,首次系統反思杭州錯案,該廳廳長劉力偉說,“不可能是一個人辦,也不只是公安一家辦”,個中苦衷道出了一定的實情:偵查、起訴、審判等諸多環節都可能導致冤假錯案,客觀上說,目前各單位責任并不明確,冤假錯案多是兄弟單位相互“配合”的結果。
公安部部長郭聲琨早先曾表態,稱要“嚴格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建立錯案必糾、有錯必罰的問責體系”。對公安部門的特殊要求,可能基于當前偵查階段部分行為不規范現象。然而,在當前的機制環境下,從長遠看,單獨強調規范各辦案環節,最終只能避免相應的技術性錯誤,而冤假錯案的出現,純粹的技術性錯誤只是誘因,甚至由此導致的冤假錯案現象不具備典型意義,更多的冤假錯案源自外力的干預,如果偵查、公訴以及審判階段各部門的職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領導的批示左右審判,到最后,問責所指向的往往只是具體的辦案人員,這樣的問責無疑回避了最關鍵同時也隱秘的責任人。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問責就是簡單揪出某個干預司法的領導。避免冤假錯案,關鍵要從機制上排除外力的干預,尤其要保障法官獨立斷案。在此基礎上,厘清各部門的權責,強調各環節工作的相對獨立性,并落實對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唯有如此,問責才能切實展開。糾錯及問責影響司法公信,而此目標的實現路徑,必將遭遇當下的司法困境,就此而言,強調司法的專業與獨立盡管略顯陳舊,但從來都未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