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出臺《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被審判機關撤銷,或行政機關未履行法院生效裁決的,將按照相應規定予以問責。
《辦法》規定,市縣政府具體行政行為被審判機關撤銷(包括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將被扣掉4分;市縣政府及所屬部門未履行法院生效裁決的,將被扣3分;省直部門具體行政行為被審判機關撤銷(包括變更、確認違法、責令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扣4分,未履行法院生效裁決的,扣4分。
省政府將通報依法行政考核結果,對確定為不合格的市縣、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被考核市縣、單位要向省政府寫出書面檢查。考核結果可以作為對市縣政府和省直部門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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