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青年報》報道,作為全國最早一批試水專門審判環保案件的法庭,昆明中院環保庭成立近五年,一直處于尷尬位置,自成立以來就被賦予為環保提供司法保障的期待,卻一直面臨“案子少”的現狀。而此種情況,是全國130多家環保法庭的共同處境,一邊是“到處都有污染”,一邊卻“乏案可審”、等米下鍋。
不能不說,這幾乎是一種可想而知的尷尬,其背后顯露的,可能并非公民環境權利意識的淡漠(盡管或許曾經淡漠過),而是從立法環節開始,到具體的案件審理,均對環境訴訟設置的諸多不必要的牽絆,而不少制度性困境并無紓解的跡象。
設置專門性的環保法庭,其本意旨在通過司法途徑,回應和調解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越來越多的環境爭端。然而,自然環境在加劇破壞,公民環境意識在增強,但能夠進入法律渠道的環境爭議卻很少。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所長孫佑海透露,“十一五”期間,環境信訪案件數量高達30多萬件,其中訴訟案件卻不足1%。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是在這樣一種環境訴訟乏力的困境中,專門性法律《環保法》久拖不決的修改議程,并未對此做出正向反應。即將在8月18日截止征求意見的《環保法》修正案二審草案,對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依然做了相較民訴法“公益訴訟”條款更嚴格的限縮。草案第48條將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的訴訟權利,徑自獨家給予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其分支機構。這家被揀選出來準備代言公民環境權的機構,退休或在任高官云集,不少有違規排污“案底”的企業只要繳納巨額會費就可以成為會員單位。
再往前追溯,其實也是不久之前,2012年《民訴法》修改,公益訴訟條款得以寫入:其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與此幾乎同時進行的《環保法》一審草案審議,卻并未涉及環境公益訴訟問題,全國人大環資委主任委員汪光燾稱,“有關部門沒有形成一致意見”。而《環保法》二審草案所呈現的所謂“一致意見”,竟是訴訟主體資格相較民訴法的更進一步控制。諷刺的是,全國人大修改《環保法》據說還專門聽取了昆明、貴陽和無錫等幾家法院環保庭的意見,只是不知道,環保法庭“無案可審”的普遍困境,是否借此機會得到過表達?
環境公益訴訟備受冷落,訴訟主體范圍一再受到限縮是重要原因。有法官說,“現在往環保庭跑的老百姓不多”,事實上,如果是公益訴訟,公民即便在新修改的民訴法中,也被徹底排除在適格主體之外。而涉及公民個體的環境侵權案件,又面臨立案難、取證難、訴訟成本大等問題。相對更專業的民間環境公益組織,環保法修正案目前尚不愿給予其相應的法律權益,這也正是此次修正案征求意見,引得各界反彈的最主要原因。
更何況,對于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法律已經專門給予了“舉證責任倒置”的程序設計,加害人需要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污染企業只要無法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法院就將推定其污染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并判定其應承擔賠償責任。公民訴訟難度被降低,事實上也是在掃清公民參與環境訴訟、甚至成為公益訴訟適格主體的制度障礙。
從根本上賦予和保障公民以及民間公益組織在無論是普通環境侵權訴訟,還是環境公益訴訟中的訴訟主體資格,目前亟須的是立法層面的突破,這也是化解環境法庭“無案可審”的尷尬所無法回避的問題。畢竟,拓寬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要比讓無所事事的環保法庭將“參加高校的環境模擬法庭大賽”作為其一項重要工作更靠譜。立法機關(以及主導法律修訂的行政機關),破除對公益訴訟(尤其是公民和民間組織參與公益訴訟)的畏難、畏懼心理,已經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