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至今,市場對8月16日A股光大證券事件可謂眾說紛紜,指責光大證券操縱市場以謀取股指期貨做空獲利者有之,猜測其為違規海外資金興風作浪者有之。當然,相信“烏龍指”解釋的亦有之。
8月18日,證監會對此事給出了初步定調。其發言人稱:“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發言人并表示,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及時向社會公布。
在真相浮出水面之前,顯然不宜對事件倉促定性。但可以確定的是,該事件已造成了投資者及光大證券自身的嚴重損失,對我國資本市場所造成的影響則更堪稱惡劣。
對投資者來說,事發當天,因追高被套的股票投資者,是受誤導而慘遭損失的一部分人,早盤做空股指期貨(及部分商品期貨)、在拉升過程中止損以及在高位追多的期貨投資者,又是慘遭損失的一部分人。且后者因杠桿交易特征,其整體損失更遠超前者。此外,對持有光大證券股票的投資者來講,事件爆發后光大證券股票停牌,由于涉及未來賠償事宜股價必將持續走低(公司甚至可能破產重組),他們顯然也是慘遭損失的群體。
當然,事件對光大證券自身(及其子公司光大期貨)造成的損失亦堪稱巨大,甚至可說是“滅頂之災”。因為,光大證券如果切實履行賠償責任的話,那么其所應賠償的群體,不僅包括持有光大證券股票的投資者,還應包括受其誤導而產生損失的其他股票投資者及期貨投資者,而面對其他股票投資者和期貨投資者極可能逾百億元的投資損失,舉光大證券之力亦難完全清償。退一步講,即使光大證券僅賠償持有自家股票的投資者,而能避免破產厄運,但此事造成的信譽損失,會令其今后的金融業務難以恢復正常。
而該事件對我國資本市場造成的惡劣影響更不可小覷。經由此事,投資者對A股的信心將進一步受挫,我國資本市場在全球投資者心目中的形象,亦必將進一步矮化。換言之,即使所有慘遭損失的投資者都能得到應有賠償,即使光大證券涉事人員受到應有處罰,乃至光大證券因此破產重組,也難以在短期內有效恢復海內外投資者對我國資本市場的信心。
回顧我國當代資本市場20多年的發展,今次事件的影響之惡劣,可能只有1995年爆發的“327國債事件”可相提并論。而“327國債事件”的處理結果,除宣布最后8分鐘所有“327”品種期貨交易無效外,萬國證券更被破產重組,萬國證券總裁管金生亦鋃鐺入獄,國債期貨交易更是由此叫停至今。
在“光大8·16事件”的陰影下,對當年的“327國債事件”進行回顧,不僅旨在督促證監會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后,根據案件審查的最終結果,盡快對其實施從緊從嚴的處罰,更是提醒監管部門反思,在我國金融加速創新之際,如果缺乏與之相匹配的監管制度及監管能力,那么在處理完光大證券之后,類似的資本市場亂象,今后仍有可能不間斷爆發。
事實上,不妨做一回“事后諸葛”。如果去年11月監管部門不倉促放寬券商自營投資范圍,可能就不會爆發今次的光大證券事件。如果在放寬券商自營投資范圍之前,監管部門就已出臺與之相匹配的風控合規制度并強化監管,那么這一事件可能不會發生,起碼危害程度不會如此嚴重。
固然,對我國當下金融發展現狀而言,金融創新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融入全球金融市場的必由之路。但在此過程中,如果沒有與之相匹配的監管制度及監管能力,對金融創新進行保駕護航,那么,金融創新結出的只會是苦果。當下爆發的光大事件如此,1995年爆發的“327國債事件”亦如此,美國2008年爆發的次貸危機更是如此。
于當下而言,誠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所言,“必須以此為鑒,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堅決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我們希望監管部門在對這次事件嚴格審查追究的同時,能盡快亡羊補牢,完善監管制度建設,避免類似事件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