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辦日前公布《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草案送審稿)》征集的意見內容,寵物狗強制免疫條文受到的擁護最高;同時,要求導盲犬可以乘坐公共交通的呼聲也非常高。(8月18日《新京報》)
在我國,導盲犬法律地位尷尬長期以來一直是困擾著盲人出行的主要問題。雖然已有相關法條將導盲犬使用現狀列入規定范圍中,但視障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在一些場所被拒的情況仍舊屢見不鮮。
2003年出臺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成了制約導盲犬行動自由的一座“大山”。《規定》指出,不得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而國務院公布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第16條明確規定視力殘疾人可以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但是公共場所具體都包括哪些地方,并沒有明確規定。
細數起來,從《殘疾人保障法》到《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其中對導盲犬權益的規定幾乎都是這種模棱兩可的方式,客觀來說在相關規定上肯定是有所進步了,但是導盲犬出行的現狀沒有得到實質性的改觀。有法可循,卻無法可依讓導盲犬處于遭受法律尷尬的狀態。
而作為立法機關,開展好普法宣傳工作則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沒有進行有效宣傳,《條例》出臺后出現了不能順利上行下達的現象。《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是經國務院出臺的,屬于“上位法”,地方所屬的是“下位法”。“下位法”理應服從“上位法”,這是不容置疑的。任何與“上位法”相沖突的地方性法規都應作出相應的修改。
導盲犬作為一個城市文明的符號,它今后能夠順利進入視障殘疾人的生活,是對整個社會生活的和諧起到一種很好的輻射帶動作用。而在導盲犬融入的這個過程中,讓導盲犬何時告別法律尷尬則顯得尤為重要,有關部門理應有所作為。
一個文明成熟的城市首先應具有弱者視角。導盲犬是盲人出行不可分離的有機的組成部分,它是屬于經過嚴格訓練的工作犬,被稱為視力障礙人士的“眼睛”。它們懂得很多口令,能夠幫助盲人獨立自主融入社會,擺脫或減少對他人的依賴,行使盲人獨處的權利,理應能夠隨視障殘疾人進入包括公交在內的“公共場所”。□錢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