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史上最大烏龍事件已令光大證券坐上了輿論的火山口。目前看來,即便烏龍買盤并非早有預謀,但其利用信息不對稱之機的賣空行為也難脫內幕交易之嫌。
中國證監會昨日下午公布初步調查結果,稱光大證券16日自營大額買賣是系統設計缺陷所致,尚未發現存在人為操作差錯。但光大證券該項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決定對其正式立案調查。
針對錯單后再放空期指是錯上加錯的質疑,光大證券董秘梅鍵昨日回應稱,加空是“本能”對沖風險,是國際慣例,不是主觀為之,是執行系統有問題。但多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的律師表示,從光大證券行為表現方式來看,可能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或將引發投資者索賠問題。
事實上,對于光大證券在大量投資者一片茫然時,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巨額對沖交易的這種涉嫌內幕交易的做法,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涉案人員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
操縱市場還是內幕交易
8月16日11時05分左右,上證綜指突然上漲5.96%,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等權重股均觸及漲停。經核查,發現事發光大證券系統問題,系其自營賬戶大額買入所致,當天光大證券增加了72.7億元股票持倉。
下午開盤后,光大證券將已買入的股票申購成50ETF以及180ETF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同時逐步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全天新增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總計為7130張。
此事引發市場廣泛質疑。因16日是期指交割日,單日大幅拉漲將令空頭爆倉,光大證券涉嫌操縱市場助力多頭;或是預謀“先誘再殺”,增倉空單獲利。即便如主流說法所言“是在知道現貨市場出事后對沖風險”,但在大量投資者毫不知情搶購的情況下,始作俑者利用信息不對稱大舉開出空單,也難脫內幕交易之嫌。
事實上,光大證券在此次烏龍事件中未必虧損,因其公布事情原委前有足夠時間賣空期指鎖住虧損,甚至可能實現盈利。
但光大證券在事件后始終表示,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旨在自救,即“對沖風險”。對于內幕交易的指責,梅鍵昨日回應稱,當天突然增加的交易是要最大限度減少公司損失,這是每一個職員的職責,股票的交易是T+1,只能通過ETF操作,但由于ETF流動性局限,所以光大證券只能通過股指期貨(對沖風險),這是降低公司損失的第一反應。
光大證券總裁助理楊赤忠也說,錯單后立刻開空單是國際慣例,對沖持倉,關閉風險敞口,才能冷靜考慮對策。
但光大證券的回應完全無法平息市場的怒火,質疑主要集中在為何存在時間差上。業內人士表示,從具體建倉時間來看,如果利用股指期貨進行套期保值,那么在建立現貨頭寸的同時,應該同時建立期貨頭寸。假設光大期貨如此操作,無人會質疑。但光大證券昨日的公告顯示,該公司是在上周五下午開盤后,才開始不斷增加股指期貨空單,雖然美其名曰對沖風險,但是在這個時候,除了該公司知道股指必然會下跌外,整個市場都還在憧憬利好消息。這種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基礎上的對沖交易,則其毫無公平性可言。
與此同時,明明上午已發現問題,但光大證券上周五14時才向上證所提交公告,投資者更是在大約14時30分才了解真相。輿論普遍認為內幕交易之嫌值得監管層調查。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臧小麗對本報記者表示:“如果光大證券上午的買入操作算是系統缺陷,下午的賣出應該是主動自愿的,目的是減少損失或者獲利。其行為表現方式符合操縱市場的特征,因此,烏龍事件可能被定性為操縱市場。”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證券維權律師厲健也認為:“需要強調指出,16日下午光大期貨出現7000多手空單,明顯是集中資金優勢,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
難逃索賠狂潮
針對16日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情況,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昨日通報說,經初步核查,原因是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存在設計缺陷,連鎖觸發后生成巨額訂單,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
但這一烏龍事件顯然會導致眾多追漲殺入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或將引發投資者巨額索賠的問題。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公開表示,核查最后結果若是操作失誤或電腦系統欠缺,則應督促光大證券建立補償基金補償受損者,甚至動用交易所風險基金。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的難點在于難以確定受損對象、受損范圍及責任范圍。
臧小麗認為,對于受損投資者的賠償問題,法院方面還沒有出臺配套規定。如果這個事件能倒逼出一個司法解釋,也算是壞事中的好事。
證監會發言人昨日表示,光大證券涉事業務內部控制存在明顯缺陷,信息系統管理問題較多。上海證監局已決定先行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責成公司整改,進行內部責任追究。同時,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
厲健告訴本報記者:“如果最終查實光大操縱證券市場或內幕交易,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后,將引發股民索賠狂潮,索賠金額可能在10億元以上。雖然權益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據《證券法》起訴索賠,但當務之急,是最高院盡快出臺操縱市場證券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上海文勛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鵬則對記者表示:“無論是過錯還是過失,光大證券都難以逃脫民事賠償責任。從當天所謂的技術失誤開始一直到當天股指期貨收盤,在此期間二級市場買入ETF50權重股的和在股指期貨市場做多的,理論上都應該獲得賠償,雖然直接損失容易確定,但是間接損失很難確定。”
中金所限制光大證券期指開倉
昨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下稱“中金所”)發布公告稱,鑒于中國證監會已對光大證券采取立案調查措施,本所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本所業務規則,決定自2013年8月19日起,對光大證券自營業務股指期貨交易采取限制開倉措施。
而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明確指出,會員或者客戶有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交易所將責令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開倉、強行平倉、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如果上述違規行為同時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相關協議中關于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向交易所支付懲罰性違約金。沒有違規所得或者違規所得不滿10萬元的,支付50萬元以下懲罰性違約金;違規所得10萬元以上的,支付違規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懲罰性違約金。
有期貨業人士認為,中金所此舉只是走出了監管第一步,隨著調查的深入,處罰應該不僅僅只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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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爽:光大“烏龍指事件”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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