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經國務院同意,建立由人民銀行牽頭的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人民銀行行長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必要時可邀請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參加。
我國在1995年以前對于金融監管并無明確說法,在1995年與1998年分別設立了《商業銀行法》與《證券法》后,確立了以美國為參照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隨著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構成了“三會一行”的分業監管格局,三會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業進行監管。
然而,在分業監管之下,卻是混業經營愈發堅固的事實。2003年與2005年分別對《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進行修訂時,一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認同了混業經營的合法性。當前,基金公司、證券公司遍地開花,光大、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團與膨脹式發展的理財產品、交叉性金融創新衍生工具,令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領域不斷互相滲透。
三會各司其職的分業監管,與銀行、證券、保險業間日益滲透的現狀格格不入,造成了監管職能的重復或是金融業務交叉處的真空留白,由于缺乏協調機制,容易導致決策的低效或延誤處置風險的最佳時機。6月爆發的金融業資金危機與理財產品息息相關,上周的光大“烏龍指”事件亦涉及證券創新工具問題,以及泛鑫保險事件,都顯示出在金融創新日益增多、混業經營普遍的當下,缺乏協調的分業監管明顯的弊端。
原本的分業監管或單一監管均傾向于對特定機構進行監管,而金融創新令不同機構之間嚴格的界線劃分變得模糊,客觀上對可覆蓋混業經營的全面監管提出了要求。如何讓金融監管跟上金融工具創新的步伐,是全球都面臨的一個問題,次貸危機之后,金融監管的改革更引起了各國的重視。在多元化金融產品的要求下,美國在1999年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確立了功能監管的原則,以功能而非機構類型對包括新混合產品(金融衍生品)在內的各類業務進行了劃分,并建立了信息共享、事前協商、相互遵守監管規章以及沖突解決的協調機制。即使是以單一監管聞名的英國,亦在次貸危機后撤銷了金融服務局(FSA)這一單一監管機構,以審慎監管局(PR A)與金融行為監管局(FCA)取而代之,強調功能監管的重要性。
中國的金融創新程度雖遠未至發達國家程度,但亦同樣面臨著對金融創新的監管問題。尤其當前正強調建立多層次的多元金融體系,更需要一套綜合監管體系與之匹配。分業監管的格局短期內難以改變,協調機制則顯得極為重要。此前,修訂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5條已明確規定“國務院建立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2008年國務院批準了“央行三定方案”,其中確定了“一行三會”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監管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但由于缺乏牽頭人及法律強制性,實質效果甚微。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曾建議,在“一行三會”季度聯席會議下面常設司局級負責人業務協調小組。當某一部門受理金融機構創新報告后,若涉及其他監管部門,按事先約定制度須無條件立即共同磋商,最多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可操作性制度意見供決策參考。
金融創新可促進金融自由化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如何在審慎監管與鼓勵創新之間找平衡點是金融監管的一大挑戰。不過,對于中國而言找平衡的問題還有點遙遠,目前,銀監、證監、保監三會分而治之的分業監管,滯后于金融創新急速發展的混業經營現狀,協調機制亟待建立。此次國務院確定了人民銀行為聯席會議的牽頭人,一直只聞雷聲不見雨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似乎終于有了獲得實質性進展的可能。不過,有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擔心:“中國金融監管框架最后怎么架構,更多的可能是政治問題?!边@一機制所帶來的會否只是虛假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