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武漢晚報》報道,武漢市漢陽國信新城小區三期的保安在將小偷人贓俱獲后,捆綁在小區內“示眾”近5個小時。物業公司表示,此舉主要是為了在小區業主中“肅清影響”。
從情理上來說,小偷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猶如過街之鼠,人人都恨不得上前打之踹之。然而,我們畢竟是法制社會,懲治小偷自有公安部門,也自有相關法律依據。保安不是警察,也不是執法人員,無權對小偷“私設公堂”進行相應懲罰。“捆綁示眾”不僅不妥,甚至已經涉嫌雙重違法。
一是侵害了小偷的身體自由權,涉嫌非法拘禁。大家知道,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這里的“他人”,并沒有限定條件,包括正常人,也包括本身有一定錯誤者和違法的行為人,比如小偷。但在實際中,人們往往容易忽略這一點,因為對方是小偷,就忽略了他所應該有的一些人身權益。這顯然是不對的,至少,對方是不是小偷,保安雖然當場抓獲,但最終還得公安部門來認定。
退一步說,即便小偷自己也已經承認其偷竊事實,保安也只有權力將其扭送公安機關,但卻沒有權利對其進行拘禁等私自懲罰。
二是小偷違法了應該付出代價,但小偷的人格等相應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以“肅清影響”為目的,將小偷捆綁于“醒目位置”,有示眾的主觀故意,涉嫌侵犯小偷的人格尊嚴。這與此前相關部門對違法犯罪分子實施游街示眾等行為一樣,背離了法治精神,均是不符合法制社會建設要求的。
小偷行違法之舉,懲治小偷是公平正義的需要。但如何懲治等,需要具有法律權力的執法機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逾越法律界線,更不能私設公堂。因為,用違法的方法“捆綁示眾”小偷,已經明顯背離了程序的正義,而沒有了程序的正義,目的的正義也就很難再稱其為真正的正義了!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