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廁尿歪罰款百元引發輿論持續熱議。這一被網友評價為“蛋疼”的規定,9月1日起真的要施行了。不過對于公眾質疑“尿歪”如何取證、如何執法時,深圳城管部門表示,這一處罰主要是約束教育,并不會真的裝攝像頭取證。
人有三急,好不容易找到個公廁,卻是臭氣熏天,如此煎熬的經歷,相信不少人都遇到過。公廁之所以那么臭,不外乎是部分不文明人士,有意無意“尿歪”所致,這樣的不文明行為自然應該予以規范。國人在廁所這種極為隱私場所的不文明行為,已然成為一種特色。因此,越是臟的公廁人們越不文明,越是不文明的行為讓公廁愈發不堪入目,最終形成惡性循環。深圳規范不文明行為的初衷并無不妥,這樣的陋習確實需要糾正。事實上,隨地吐痰、在便器外便溺等在10多年前就已經明確為違法行為,但執法難一直存在,至今仍找不到突破口。于是,原本只想弄個規范性文件,后來變成政府立法,甚至更進一步,在《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草案中只提“禁止”,而正式頒布時則增加了處罰規定,罰款100元。按照相關部門的解釋,對于文明如廁這個問題,政府并不是想放大它,這就像“懸在頭上的一把劍”,只是想起到勸導的效果。
但是由規范性文件升級為立法,本意是想要增強其嚴肅性,最后卻無奈成為街頭巷尾的笑談。這引出的話題是立法應當如何秉持嚴肅性與可操作性。在許多立法中,我們絲毫不質疑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但法律法規具有嚴肅性,在操作層面可有可無、意義不大的條文,就應當考慮其社會價值。如今的立法技術確實存在一種困境,沒有罰則的法律被質疑為一紙空文,當你沒到;而有罰則的法律則被質疑不具操作性,難以執法。歸根結底,不是因為質疑聲音過于尖酸刻薄,而是因為立法者有意無意把一些不應該納入立法的對象納入其中。比如,禁止早戀曾被寫入法律,“常回家看看”立法也是質疑紛紜。任何手段都不是萬能的,而是功能有限的,特定的手段只與特定的目標相適應,而難以適合其他目標。法律手段雖然在法治社會中無比重要,但它同樣不是萬能的,不能不理智地讓法律去調整它根本無力調整的事情。
法律根本上是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它的有效性在于調整和控制人們的外在行為,而不是內在感受;法律的有效性在于管制可以通過外在被查證的行為,而不是隱秘空間下歸屬道德范疇的領域;法律的有效性在于法出必能執行,一些條款如果入法將帶來不能履行和對其置之不理的問題,這不僅無助于實現立法目標,還將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歸根結底,抑制立法沖動十分必要。一些地方和部門每遇管理難題必稱立法,即使明知管不過來,也難有什么效果,但還是要擺出一副立法無所不能的姿態。如果越來越多的法規成為一紙空文,立法的權威不但不能得到增強,反而會被削弱。一些道德范疇的行為,比如文明如廁、常回家看看等,還是讓其回到道德領域吧。管理與倡導未必只有立法這一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