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佛山市社保局獲悉,《佛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施佛山市職工生育保險的若干意見》的征求意見稿發布。社保局的相關負責人稱,這是對3月份生育保險政策的補充,明確了生育保險適用人員的范圍,將在佛山就業的外國籍人員和港、澳、臺籍人員也納入了生育保險范圍。此外,職工產假期間中斷繳費且產前開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為產假起算點,中斷繳費日為產假終止點計發生育津貼給原用人單位。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的截止時間為9月12日。
明確生育保險人員范圍
記者了解到,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在佛山市就業的外國籍人員和港、澳、臺籍人員參加生育保險待遇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為依法招用的境外人員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參加佛山市生育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外國籍人員和港、澳、臺籍人員的,生育保險基金只支付其最多不超過兩次因分娩所發生的生育津貼。中國內地居民與上述人員結婚后在境內生育的,執行中國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并按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
此外,參保職工在境外醫療機構流產、分娩以及計劃生育手術(指節育或絕育)所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明確中斷繳費職工產假時間
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符合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的參保職工,如職工產假期間中斷繳費且產前開始休假的,以分娩日前15天為產假起算點,中斷繳費日為產假終止點計發生育津貼給原用人單位。
記者了解到,如在產假期間更換單位但未中斷繳費的,按《試行辦法》的規定核發生育津貼給分娩時所在的用人單位,產假期間若分娩時所在單位因分立、合并、轉讓的原因已注銷的,由承繼單位承擔原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權利義務。
此外,2013年1月1日后,參保單位在參保職工流產、分娩或計劃生育手術日期后為參保職工追溯補繳的,追溯補繳時間段內產生的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補繳的繳費標準為:補繳時間段所執行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記者周文吉通訊員鄒花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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