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四川宜賓高縣精神病患吳國亮在羈押期間暴斃,警方稱其系病死。吳國亮曾于今年7月1日持刀傷人,造成一名警察在執行公務時犧牲,隨后他被警方羈押后批捕。據悉,高縣檢察院、紀委等部門已介入調查此事。(9月15日《東方早報》)
吳國亮從2004年至被羈押前一直服藥,2009年宜賓市殘聯為其辦理了等級為“貳”的殘疾證。從實體法上講,像他這樣的嚴重精神病患者,屬于刑事法律中的“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因缺乏對自己行為的辨別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并不要求他們和正常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
因持刀傷人,吳國亮陷入行兇案。作為一名精神病患者,在辦案時其司法權益理應被保障。遺憾的是,他并未得到法定“待遇”。首先,在家屬明確告知他需要按時服藥后,當地警方卻拒絕接收藥品。
其次,當地警方在羈押期間對精神病人應進行精神能力測定,如果確認嫌疑人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依照《刑法》第18條規定,應由政府進行強制醫療。可直至吳國亮病危期間,當地警方才將其送至醫院搶救治療。
為防范精神病患的暴力傾向,也保障其基本權益,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從限制人身自由的層面看,精神病患觸犯刑事法律后果,應限定在進行強制醫療的醫療機構之中,而非接受刑事制裁的“服刑”。先行羈押,有違法規。
還有,精神病患不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的常識性規定,相關部門卻選擇一再忽視,當地檢察機關竟然以“批捕”的形式確認了警方羈押的措施,這也架空了吳國亮作為精神病患者“免于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豁免權。
對精神病患而言,雖說在刑事案件中,他們多以侵害人的身份出現,輿論也很關心如何為被害人討回公道,但他們的司法權益理應被保障。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是司法正義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