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旅游法》,將整治旅游行業誠信與欺詐亂象。誘導、誘騙消費者,強迫購物、維權難,門票隨意漲價等旅游亂象將有法律規范。今年“十一”假日將成《旅游法》對旅游市場的首次檢驗。然而,因保護游客一系列“禁令”的出臺,也讓全國旅游市場價格全線上揚。
《旅游法》將帶給游客什么?是否導致價格上漲?游客今后出游應注意什么?人民網記者采訪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北京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李廣、北京二外旅游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主任韓玉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劉鋒、北京交通大學旅游與規劃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五位旅游專家進行全面深度解讀。
將帶給游客什么?
秩序混亂 投訴難、索賠難將得解決
盡管近年來政府不斷加強整治力度,但旅游市場秩序混亂問題始終懸而未決,游客滿意度不高。《旅游法》實施對游客總體來說會更好,品質有保障,少了陷阱、隱患和后顧之憂。
游客投訴難、索賠難一直是旅游活動中最為社會公眾詬病的問題。當旅游者在旅游途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或者因人身、財產損害要求賠償時,旅行社常推諉、拒絕。而游客要么忍氣吞聲,要么就是被組團社、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等法律名詞繞得暈頭轉向,找不到索賠對象;一些敢于維權的游客甚至遭遇旅行社的暴力行為。
在境外的所有游覽項目是由地接社來負責。有人甚至會擔心,中國的《旅游法》無法約束外國的地接社行為,一旦出國后旅行社的行為就沒人管了。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旅游法》明確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無論是地接社還是直接提供相關旅游服務的履行輔助人的問題,組團社都要承擔責任。
此外,國家旅游局今年引導各級旅游部門完善旅游投訴系統,建立旅游違法行為查處信息共享機制,加大星級飯店、A級景區評定復核監督督查工作力度,對不符合評定標準的星級飯店和A級景區嚴格執行退出機制。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李明德認為,《旅游法》最值得肯定的,是立法者能夠從旅游者的權益角度來考慮問題,以前長期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很生硬地套用,并不能完全解釋旅游行為。
李明德表示,旅游者與旅行社在簽署合同之后,雙方要自覺按照合同條文執行,當合同發生變動時,規定企業要與旅游者協商。除對旅游者外,對旅游企業其實也是一種保護,對旅游市場行為都有益處。
北京二外旅游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主任韓玉靈認為,旅游法不僅規范了廣泛關注的零負團費、低成本銷售等問題,也規范了具有特殊性的旅游服務合同;還規定了旅游市場監管和權利救濟,體現了立法者希望營造良好的市場范圍,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思路。
不能誘騙、欺騙強迫消費規范市場行為
《旅游法》第九條規定,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四十一條規定,導游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此外,第三十五條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研究員劉鋒認為,新法實施后對游客總體來說會更好,品質有保障,沒有那么多的陷阱、隱患和后顧之憂,可以更好的去旅游。
北京交通大學旅游與規劃研究中心主任王衍用指出,《旅游法》主要是對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雙方進行規范和約束的法律,側重點在于維護旅游消費者的利益。對旅游者權益涉及很全面,包括如何做出游設計、如何在出游中保護自己權益、如何簽訂合同以及出現意外后如何投訴等。
“市場秩序失范是大眾旅游階段長期伴生的現象,我國旅游業已進入大旅游時代,單靠行政手段已無法解決許多深層次問題。”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認為,《旅游法》將有助于逐步改善旅游中存在的問題,使中國的旅游業健康發展。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杜一力表示,《旅游法》針對旅游亂象采取標本兼治的做法,有針對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導、誘騙消費者,不得指定具體的消費場所,不得強迫購物,同時也對導游和領隊以及其他的經營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這些條款明確了低價招徠,然后通過強迫購物等不恰當途徑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是非法的,并且從旅行社、導游及其他經營者各個環節都明確了市場規則和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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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導致價格上漲?
團費漲價幾成定局 實際上是價格回歸
新法在人們期待中實施,無論旅游者多么不愿意接收漲價的現實,今年“十一”跟團游“漲價”已成事實。旅行社的解釋是:“國家規定以后再不能搞零負團費和購物游”。
記者從一家旅行社咨詢到,以香港跟團三天兩晚購物游的價格為例,今年8月報價不到千元,有的旅行社甚至報價甚至只有600元,今年國慶變成“純玩游”后,報價提到3000元至4000元不等。
東南亞等出境游價格較過去有30%-50%上漲,如泰國6天精品游,9月出游是3300元,國慶出游上漲到7000元,而云南等熱門地區跟團報價從1000余元上漲至3000元左右。
從多家旅行社報價不難看出,為了規避法律或旅客投訴,旅行社紛紛漲價,以彌補以前“購物”所承擔的損失。
“沒有了消費陷阱的旅游,不被宰、不被坑的旅游,費用反而會比過去少。”王衍用認為,《旅游法》實施后,旅游價格上漲是必然的。以前多數旅行社在做低價運行,但消費者遭遇各種各樣的消費陷阱,其實旅游一趟花費并不少。新法出臺后,旅行社為了保證消費者在線路、購物、餐飲等方面到位的服務品質、價位自然會上升,這個升只是恢復到旅行社本應該有的價位。
韓玉靈認為,“零負團費”侵害了旅游者的權益,現在旅游者要接受理解價格回歸這個事實。零負團費這種現象長期的存在,扭曲了旅行社的經營模式和導游人員的服務形象,也損害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韓玉靈指出,法律最大的價值在于實施,法律校正市場的情況還需時間考驗。
北京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理事李廣表示,旅行社安排購物店獲取回扣傭金是誘騙行為。“《旅游法》實施會大范圍調整零負團費,清理不合理的低價旅行社,可能出現旅游產品集體漲價,實際上這是一種價格回歸。”
李明德認為,馬上改變近年來不斷出現的低價團現象比較困難。團費的高低是由市場決定,不是政府定價,企業有經營自主權。當然一些企業善于鉆市場空子,為了迅速強占市場,大打低價牌,迎合的是“只求便宜、不求品質”的消費心理。
“不是法律出臺之后就能對市場立即產生效果。”李明德說,因為消費行為的成熟需要一個過程,靠質量競爭,逐漸贏得社會信譽也需要時間。在中國旅游市場上,不成熟的是旅游者,需要時間才能讓人們逐漸意識到團價與品質之間的關系。
1400家景區均門票降價優惠幅度20%
與旅游團費上漲及往年節假日門票漲價形成對比的是,景區門票在政府主導下,今年紛紛在節日期間推出優惠降價舉措。
《旅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國家發展改革委9月27日通報,今年國慶節期間,包括五臺山、廬山、天涯海角、黃果樹和香格里拉等著名景區在內約1400家景區均實行門票價格優惠,平均優惠幅度約20%。信息顯示,湖北、廣東、海南、云南和新疆五地所有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景區在國慶節期間實行門票價格優惠。
自由行和半自助游異軍突起 出行更安心
取消購物點、回歸“真實”后的跟團游價格集體“膨脹”,自由行和半自助游異軍突起。越來越多的游客選擇這類更具自由度的旅行方式,同時搭配購買一日游、門票、交通接駁、簽證等輔助服務產品,自由“拼接”旅游行程。
自助旅游者最為關注的是,能否獲得足夠的目的地信息,便捷旅行,及時解決旅游糾紛,遇到困難時能否得到必要救助。
國家旅游局局長邵琪偉指出,《旅游法》對加強旅游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建設作出了相關規定,在要求政府為游客提供免費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務的同時,也在多個條款中規定旅行社之外的其他旅游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給“自助游客”提供更充分的保護。
游客應注意什么?
發生糾紛時理性維權 倡導文明出行
《旅游法》實施的確更多地保護游客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在明晰自身的權利的同時,更要切實恪守和承擔自身的義務和責任。《旅游法》對游客的文明出行行為有諸多約束。
最近又發生了中國游客在美國擅自攀爬巖石摔傷的事件,而這種不遵守規則、不聽從勸阻、我行我素而導致的人身傷亡的悲劇時常在旅游活動中發生,不僅給自己帶來傷害,也由此增加了很多救援人力物力的投入。這都需要旅游者切實重視。
李廣提醒說,旅游者在發生糾紛時應理性維權,不得擅自擴大損失、不得給其他旅游者或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造成損害。這不僅是法律的要求、不僅是旅游者對旅游目的風俗、規則的適應、對旅游服務人員和其他旅游者的尊重,更是對自身的安全的負責,對自己人格的自重。
“如果導游或領隊能夠在旅游過程中不斷向旅游者灌輸文明理念,那些亂刻亂涂亂畫的不文明旅游行為也會慢慢減少。”但李明德并不看好中國游客不文明的旅行行為會因新法得以迅速扭轉。他指出,文明是一種養成,是長期教育的結果。文明是人的素質的體現,也是社會文明程度的反映。社會風氣文明了,每個人自然而然也趨于文明。
知情權貫穿整個旅行問清責任簽訂合同
“旅游途中,我們碰到問題是有權力詢問的,知情權貫穿在整個旅行中。”韓玉靈認為,《旅游法》的目的是讓市場健康的有序發展,充分保護旅游者利益。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簽合同時,要咨詢清楚服務的內容,遇到特殊情況的時候,責任怎樣分擔,可以使自己權益得到保障。
劉鋒表示,總體來說是旅游會更加的公開透明,同樣的產品目前來說價格會有小幅上漲,需要游客結合自己的消費能力,去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旅行前,旅游產品的選擇、服務的認定、合同的簽訂是最重要的。”王衍用提醒旅游者注意:第一,是不是鐘情的旅游產品;第二,服務條款是不是科學合理;第三,簽訂合同。有了合同,旅行社將為保證服務品質,提供相關的要素分配;如果消費者受到不公正待遇,也可以憑借合同去投訴和維權。所以,合同對旅游雙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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