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3年6月3日,海口海事法院受理了原告方某、黃某訴被告符某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并根據兩原告申請對符某經營的“瓊臨漁00076”號漁船進行財產保全。該漁船進入拍賣程序后,王某等23人以符某拖欠其欠款未還為理由,陸續到我院起訴,訴訟標的額總計達200余萬元。在對這23宗系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部分案件的借條和協議書內容十分相似,除了放貸方的名字、放貸金額以及落款日期外,內容一致。如,在這些協議書內均出現了同樣的錯別字,將“充分”寫成“充公”。
???????? 為此,承辦法官對這些證據材料的真實性產生了懷疑。為確保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官決定將這23宗案件與之前已申請扣押船舶的船舶營運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作為相關聯的系列案件,綜合考慮,統籌審理,以厘清個案之間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避免簡單采信被告的虛假“自認”,確保真正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為查清事實,承辦法官通過分別詢問、依職權取證、當庭質證“三步走”的方式,努力還原案件真相。首先,分別與相關當事人進行交談,告知其虛假訴訟面臨的法律后果,詳細詢問借款細節,如:借款時間、實際經手人、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還款等,并逐一進行比照;其次,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工作。通過到臨高縣新盈鎮實地走訪,了解到這些類似的協議書均是在同一處打印的。據店主回憶,6月11日,大約有十來個人到他的店中打印了協議書,內容一致,僅更改了名字和日期;此后的幾天又陸續有人到該店打印了內容相同的協議書。于此同時,法官還調取到了該店監控錄像拍攝的照片,以及在該店電腦中查詢到的協議書,顯示該協議書文檔創建的時間為6月11日,修改時間為6月15日。掌握上述證據后,該院法官組織了第二次開庭,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法院調取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經查,原告王某與被告符某系翁婿關系,符某經營的“瓊臨漁00076”號漁船進入拍賣程序后,為通過訴訟確認虛假債權,最終達到參與漁船拍賣款分配的目的,王某與符某惡意串通,于起訴前共同偽造了借條及協議書。符某還分別與謝某等7名當事人共同偽造了借條和協議書,并在多宗案件中對借款關系和數額作虛假陳述。
????????結合取證及審理情況,海口海事法院分別對這批系列案件做出不同處理:一、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證據可靠的,依法支持原告訴求;二、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但關于利息的約定未提交相應證據的,判決被告償還借款本金,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三、對于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與被告之間發生了借貸關系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四、由于符某和王某偽造證據、制造虛假訴訟的行為嚴重干擾和妨礙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依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海口海事法院決定對二人拘留十五日。
????????在經濟利益的刺激下,民事虛假訴訟案件不斷出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虛構債務,轉移財產,以達到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目的。這類虛假訴訟的行為既違背了訴訟誠信原則,也嚴重妨礙了司法秩序,破壞了法律尊嚴。為此,對此類行為必須予以堅決打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落實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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