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園林管理局負責人就《海口市公園條例》答記者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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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網10月14日消息(記者 吳躍)2013年9月27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第17號公告公布《海口市公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海口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園林管理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為什么要制定本法規?
答: 公園作為城市綠地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健身娛樂、傳承文化、保護資源、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多種功能,是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重要載體。
《海口市公園條例》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主要有:一是2001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了《海口市萬綠園保護管理規定》,在全國較早地實施綜合性公園的單項立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力地促進了萬綠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但該法規不適用其他的公園。二是目前我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保護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侵占公園綠地等現象時有發生,迫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范。三是全國大多數省會城市都已制定專門的公園地方性法規,而我市沒有針對公園的專門立法,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公園事業的發展,也影響了公園作用的發揮。制定公園條例,有利于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服務使用步入制度化、法制化軌道,有利于保護公園綠地不被侵占,有利于提高公園的品位和服務水平,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四是我市正在推進"四宜三養"省會城市和海南首善之城建設,對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公園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是什么?
答:為了探索地方性法規起草渠道的多元化,提高立法質量,市園林管理局于2012年4月委托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承擔法規的調研起草工作。2012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園林管理局、法制局及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派員組成立法調研小組,赴太原、呼和浩特、銀川等城市考察公園的立法情況。考察結束后,調研小組綜合省內外的調研考察情況,起草了初稿。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園林管理局向各有關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后,修改完善形成草案,提請201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4月27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征求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3年8月30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后表決通過了《條例》。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批準了《條例》。
三、請介紹一下本法規的適用范圍。
答: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法規草案原標題為《海口市城市公園條例》,并將法規的適用范圍限于城市建成區。城鄉統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根據立法應具有前瞻性的要求,法規對其標題和適用范圍作出規定:一是確定法規標題為《海口市公園條例》;二是明確法規的適用范圍為"本市主城區范圍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和服務使用,適用本條例";三是對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的適用問題作出銜接性規定:"國家、省和本市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及歷史文物景點等區域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是規定"本市主城區以外的公園,參照適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五十三條)
四、《條例》關于公園的規劃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住建部今年五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將"強化公園體系規劃的編制實施"作為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重要措施,公園的保護和建設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先行。《條例》作出如下規定:一是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并對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的審批、變更等程序作了相應的規定。二是"用地規模在四公頃以上的公園,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三是要求"公園應當合理布局,服務半徑一般不超過五百米";"新建居住區按照每人平均不少于一平方米的標準規劃建設社區公園"。四是對不同類型公園的綠地面積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綜合公園、帶狀公園的綠地面積不得少于園內陸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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