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海南省儋州市白馬井鎮一處私宅發生意外事故,該私宅工地一名工人在三樓墜樓身亡。因未能發現該私宅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許可及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也未檢查施工隊伍是否具備相應施工等級資質及施工現場是否設置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白馬井城建中隊報建組組長陳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日前,儋州市法院一審判決,以玩忽職守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陳某今年48歲,儋州市人,事發前任儋州市白馬井城建中隊報建組組長,今年4月,陳某被刑拘,同年5月被取保候審。
2011年9月,陳某光代理白馬井城建中隊副中隊長,該中隊內設有辦公室、車輛組、市容組、報建組四個部門。同年10月,陳某光安排被告人陳某擔任該中隊報建組組長,負責帶領組員巡查鎮規劃區內的違法違章建筑,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2012年5月,白馬井鎮政府繼續委托原白馬井城建中隊人員查處違法違章建筑和違法建設行為,以及辦理規劃報建審批。同年11月初,陳某平向白馬井城建中隊申報建造位于白馬井鎮中心大道的私宅。白馬井城建中隊審批通過并于當月發放給陳某平建設工程臨時規劃許可證。隨后,陳某平將私宅工程承包給無施工資質的伍某軍,由其組織伍某林等無執業資格的施工人員動工建房。
在建房中,施工人員未在施工現場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2012年11月底,陳家的私宅建到一層準備封頂時,陳某與車輛組組長王某強等人巡查施工現場,王某強督促陳某平清理占道建筑材料,但陳某并沒依職責對該私宅建設是否合法進行檢查。
20l3年1月10日,伍某林在施工時從三樓樓梯天井處墜樓死亡。儋州市安監局認為,這是無安全保障措施的意外事故。
在事故發生前的2個月內,陳某再未安排組員或親自檢查陳某平的在建私宅,因而未發現其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許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是否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也未能檢查施工隊伍是否具備相應施工等級資質、施工現場是否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上崗人員有無上崗資格證等違章行為,未能及時制止陳某平違法建設私宅。
今年7月,儋州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該院認為,陳某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行使職權的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務,致使發生安全責任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陳某歸案后認罪悔罪,對其不予羈押無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適用緩刑。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曾雷律師認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職守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則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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