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志。該征求意見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對艾滋病人“說不”有沒有必要,也引發了業內人士和社會公眾的爭議。(《北京晨報》10月14日)
法律規定患有某種疾病的人不得進入公共浴室洗浴,顯然是為了保護公眾身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這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就是政府失職。但通過立法禁止某些患者入浴,不僅意味著對其相應權利的剝奪和限制,甚至還會帶來一些連鎖反應。因而,法律黑名單不宜隨意添加。
就一般法理而言,凡需明文禁止即納入“法律黑名單”的事項,必須是公認的且有科學依據的,即如果不禁就會影響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就拿公共洗浴來說,凡應明文禁止進入公共浴室的病患,必須是患有已經經過科學論證或實踐證明可以通過共浴傳染他人的疾病的患者。不禁止就會把疾病傳染給共浴的其他人,直接影響公眾的身體健康,乃至形成公共衛生事件。只有這樣的疾病才能被列入“法律黑名單”。而把那些雖然聽起來恐怖,卻沒有證據證明可以通過共浴傳染給他人的疾病,僅憑感覺和“寧信其有不信其無”的樸素觀念,就列入禁止范圍,是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的。
專家指出,對于艾滋病人來說,這么多年來,從未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當然,這種可能性我們并不能百分之百排除,但要進行立法,將其納入“法律黑名單”,也不能單憑想象和恐懼,必須基于充分的科學依據和現實證據。從這個意義上講,將艾滋病患者納入“禁浴”范圍,是不妥的。何況,從我國涉艾法律法規的總體精神看,由于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應當得到充分保護,即使將其寫入法律規范,也沒有可操作性。
將艾滋病患者列入公共浴室“黑名單”,很大可能會淪為一紙空文,只起“門神”的作用。但有一個重大的負面作用卻不能忽視,那就是,在一個因為無知和誤解而片面夸大艾滋病危害、本來已經“談艾色變”的國度里,艾滋病歧視已十分嚴重,若再采用立法形式毫無根據地將其列入“法律黑名單”,必將進一步加重公眾的恐艾心理,加劇艾滋病患者甚至病毒感染者的生存困境,與整個國家的防艾治艾方向是相悖的,對此不得不察。
上述管理辦法是由商務部起草的一部部門規章,但它所涉及的事項不完全是簡單的商務問題,還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等問題。比如是否應將艾滋病患者列入禁浴黑名單,就主要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這已遠遠超出商務部的業務范圍,希望在這些重要問題上積極征求衛生部門的意見,搞好溝通,將結論建立在堅實的科學基礎之上,讓法律規范更有說服力和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