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18日消息(記者談星余)2009年至2012年期間,陸某魁利用其擔任海南省樂東地稅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5.5萬元、港幣10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記者今天獲悉,秀英法院判決陸某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幫人少交稅收70萬元
陸某魁,大學文化,2008年10月7日至案發(fā)前擔任樂東地方稅務局局長。2010年,海南雅泰實業(yè)有限公司與三亞嘉訊發(fā)展公司進行土地置換。為少交土地置換稅費,張某業(yè)找陸某魁幫忙,并許諾事后送給他20萬元。樂東地稅局最終按照1993年的土地原始出讓價格9000元/畝給海南雅泰實業(yè)有限公司計稅。2010年12月底的某日,在海口市龍華區(qū)城西路金寶萊商務酒店停車場,張某業(yè)將20萬元和兩條黃鶴樓牌香煙送給陸某魁。
因三亞雨林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需向樂東地稅局繳納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的土地使用稅,為少交稅款,張某業(yè)找陸某魁幫忙,并許諾事后會送給陸某魁30萬元。事成后,2012年4月底的某日,在三亞市海港大酒店門口,張某業(yè)將裝有30萬元的紅酒木盒交給陸某魁,陸某魁當場收下。
同樣,在三亞嘉訊發(fā)展公司與海南雅泰實業(yè)有限公司置換土地繳納稅費的過程中,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找陸某魁幫忙,按照取得土地時的原始出讓價格計稅。樂東地稅局最終按照1993年的土地原始出讓價格人民幣9000元/畝給三亞嘉訊發(fā)展公司計稅。為感謝陸某魁,王某分三次送給陸某魁共計20萬元。
幫人辦事收160余萬元
2009年9月20日,陸某魁代表樂東地稅局與海南樂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樂東地稅局按1880元/平方米團購由海南樂祥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樂東樂祥西路開發(fā)的“樂東稅務局商住綜合樓”。黃某林分兩次送給陸某魁共計30萬元。
2011年底,朱某進負責辦理海南中和(集團)有限公司11宗土地改變用途及延長使用權年限的相關手續(xù)。2011年底至2012年5月,朱某進分四次送給陸某魁共計24萬元。2012年7月31日,樂東地稅局答復海南中和(集團)有限公司,確認該公司1993年取得的共3267畝土地不屬于耕地占用稅征收范疇。
此外,陸某魁還收受海南龍棲灣發(fā)展置業(yè)有限公司隱名股東、樂東天瑞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徐某明、海南金獅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綦某俊以及樂東福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股東連某林等人賄賂共計1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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