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大路鎮大路村委會湖仔村一塊面積近18畝的土地,被出租給廣東老板搞農業,村民強烈質疑該租地行為合法性,并于近日群起向媒體投訴。租地收取的租金53萬多元的去向,也成為村民最關心的問題。
投訴:一紙土地出租合同令村民群起投訴
10月20日,瓊海大路鎮大路村委會湖仔一村村民林某標、林某蘗、潘某運、潘某儒等村民一起找到人民網記者,對該村小組2012年3月1日簽定的一份《土地租用合同》提出強烈質疑。村民們說,當初簽定合同的只有時任村小組長的潘某某一人,并沒有村民和村民代表簽字同意的法定程序,因此,這份合同應該是非法和無效的,非法收取的53萬元土地租金,也應該被追繳回來。
20日上午,記者到瓊海大路鎮實地查看時,發現那塊引起村民質疑的被出租地塊上已經建了多間用來搞農業開發的房子。得到記者前來采訪的消息,至少30名村民從四面八方圍攏過來,七嘴八舌指責原村小組長租地行為未經村民集體同意。
53萬土地租金去向哪里?
從村民們提供給記者的一份《土地租用合同》復印件,記者注意到,該合同甲方是瓊海市大路鎮大路村湖仔一村潘某某,乙方是海南金谷豐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2012年3月1日,瓊海市大路鎮大路村湖仔一村潘某某(甲方)與海南金谷豐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乙方)簽定“土地租用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同意將大路鎮湖仔一村三排坡一塊面積17.9畝土地租給乙方使用,租期48年,即2012年3月31日至2060年3月31日。
合同第二條約定,土地租金按照每畝每年620元收取。17.9畝土地48年租金合計人民幣532704元。合同簽定之后5日內,乙方預付50000元定金。2個月內如果土地權屬沒有糾紛,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人民幣532704元。
合同第三條約定,在土地出租期限內,土地由乙方隨意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撓乙方使用土地。否則產生的后果及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租用甲方土地主要用于建造種子、農藥、化肥以及其他農產品加工的冷藏倉庫及曬場,及農業觀光旅游等。
合同第六條還特別約定:“甲方要依時上繳村委會土地租金,并將上繳收據交給乙方保管。”
該“土地租用合同”除了潘某某代表甲方簽名并按手印外,還蓋有大路村委會公章。
然而,村民們在土地出租以后,并沒有看到一分出租土地的錢。那么,53萬土地租金進了誰的腰包呢?
原村小組長:自己租的地轉租出去合理合法
那么,既然沒有村民和村民代表簽字同意,作為當時的村小組長的潘某某,是基于哪種法律依據而簽定上述合同并拿到53萬多土地租金的呢?為了弄清事實真相,記者采訪了潘某某本人。
潘某某告訴記者,他之所以與廣東老板簽定這份土地出租合同,是基于該塊土地自從1987年就由潘某某本人承租。租期到2017年為止。此外,潘某某稱,他有瓊海農林局下發的一份該地塊的《林權證》。如此,潘某某認為,他的土地出租行為合理合法,不需要村民同意也不必有村民代表簽字。
律師:該土地出租合同屬于違法合同
那么,該土地出租合同是否像湖仔一村原小組長潘某某認為的那樣是合理合法的呢?記者采訪了法立信(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邱金福。邱金福律師認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按照此規定村民將自己的土地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個人同樣應該經過上述程序。此外,由于該村民小組長與廣東老板所簽訂轉包合同的期限超出其原先承包的期限,明顯侵犯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所以該轉包合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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