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為即將出爐的《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舉行立法座談,首次邀請6名基層上訪群眾參加。該省的新信訪條例中的一些條款,如規定同一事項上訪人數上限為5人,引來了多名群眾代表反對。(《南方都市報》10月19日)
同一事項上訪者中,完全可能存在較大的訴求差異,這就為推舉5人及以下的代表帶來了困難。更嚴重的問題在于,這就為基層接訪部門、問題處理部門在接訪時,形成對上訪群眾代表的人數優勢、心理優勢,誘導后者簽署違背委托者利益、意愿的處理協議,創造了可能。在一些地方的接訪實踐中,通過這類做法,有關方面還得以分化上訪群眾代表及其委托者,最終讓集體上訪問題轉化為更多的“原子化”個人上訪。
正如參加此次座談的群眾代表費振宇所言,規定同一事項上訪人數上限為5人這樣的條款,很可能執行不了,會變成一紙空文。如果一項法律或地方法規在出臺之時,就包括必然不會受到尊重和執行的條款,顯然將嚴重損害法律和立法過程的公信力。
立法部門需要看到,《南方都市報》的這條新聞發布并轉載傳播后,許多網民都提出了激烈的批評意見。網民的聲音、群眾代表的反對,能否推動廣東省這部新的信訪條例刪去限制同一事項上訪人數的限制條款,應當引起立法者的審慎思考并最終作出恰當決定。
應該說,《廣東省信訪條例》草案出臺之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組織專家訪談后,首次邀請來自基層的6名上訪群眾參加,正面聽取上訪群眾對于信訪規定的評價及其他意見,這種姿態和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民眾被事實性的排除在立法征詢之外,沒有參與可能,無法傳遞自己的聲音,不僅會造成民眾對法律法規的隔膜,影響法律法律落實執行的效率,而且還很可能讓許多法律法規中的重要條款,在對某些事物、行為的界定上,在激勵或懲罰內容的設計上,超出民眾的認知和接受能力;甚至出現“雷人條款”。這也正是而今部委和地方立法經常引發批評,在爭議中陷入無法執行的重要原因。由此來看,廣東省邀請上訪群眾這樣一個與具體立法內容密切相關的群體參與立法,需要在該省保留下去,并盡快推廣到國內其他省市。
但仍需指出的是,本次立法座談邀請6名群眾參加,這樣一個邀請和參與的名額,比起廣東省各級黨委政府的接訪人數,顯得實在太少,無從體現從地域、上訪問題類別等角度的代表性。要充分、準確、客觀、科學的反映上訪群眾對上訪條例的評價,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還應分組,分別邀請正在參與上訪、參加過上訪并獲得較為完滿解決、多次重復上訪并表現出較明顯不滿的上訪群眾的代表,進行更為深入具體的座談,通過科學設定的調查表格對群眾的訴求和要求進行量化轉化。
文/鄭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