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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的“制度”PK儲戶的“權利”
    銀行的“制度”PK儲戶的“權利”
    來源: 紅網 作者:柏文學 時間:2013-10-24 10:11

      “他的情況屬于無密碼存折取款,必須本人親自取,這是我們的制度,也是為了保護客戶資金的安全。”高州農村信用社辦公室陸主任告訴記者,經過調查,農信社未發現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10月17日中國網)

      這則新聞的爆料是這樣的:廣東高州市一老人由于中風無法行動,他兒子代為到高州農信社大路坡分社取錢;信用社說身份證不對,要求到村鎮開證明;證明開來了,信用社說當地派出所沒有蓋章不能取款;當地派出所章也蓋來了,信用社工作人員聽說要取3萬元,又要求儲戶“親自來信用社”。家屬無奈用板車將病重的老人拉到信用社;僵持之下,老人死在信用社。

      無論什么“制度”,只要能把人折騰死,必定不是好制度。銀行所謂的制度,只是銀行內部管理的規定,不是國家的法律。無論是國家層面的銀行法,還是行業層面的儲蓄存款章程,都不會死板規定,必須存款人親自前來,才能取出其儲存在銀行的錢。很顯然,如果存款人意外死亡了,便不能“親自前來”取錢了;而這錢既不能歸于銀行所有,也不能直接屬于國家所有。

      當然,銀行需要制訂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以便有效保護儲戶的權益,同時也保護銀行自身的利益。譬如,銀行當然要保證,儲戶的錢被從銀行取出時,確實是儲戶自己的意愿,而且儲戶的利益不會被侵占。要求儲戶親自前來取自己所存的錢,當然是最有效、最簡捷的制度。可是如果儲戶已經去世、或身患重病無法動彈,銀行該怎么辦?因此,嚴格的制度還需要嚴謹。

      很顯然,銀行確認取款行為確系儲戶本人意愿的辦法很多。去世者得另當別論;患重病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前來”者,只要有儲戶的身份證、或有手印章印的委托書,以及存折存條即可。至于本案之特殊,存折是第一代身份證辦理的,第二代身份證上名字有一字不同,那么存折,加戶口簿,加村鎮證明,加派出所公章,儲戶的“意愿”已無疑點。可信用社仍要求重癥患者親自前來取錢,既不合法,也不合規,不合情理,更無道德。銀行必須為老人的去世負全責。農信社稱未發現工作人員有違規行為,完全是死守自己內部的“規”,無視國家的法、社會的理、人間的情、儲戶的權利。

      無獨有偶。10月15日新華網報道,10月12日,因被要求改密碼必須本人親自來,7旬病重老漢被擔架抬進工商銀行西安紡建路支行營業所。輿情非議后,中國工商銀行陜西省分行表示:盡管銀行對密碼重置等直接關系到客戶資金安全的業務有嚴格的規定,但對于確有實際困難的客戶,銀行應當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特事特辦,全力幫助客戶解決問題。

      多少年來,銀行服務的欠缺飽受批評。這兩例和以往許多案例,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僵死的銀行內部規定,雖然也保護著儲戶的利益,但是忽略了儲戶可能面臨的各種具體情況。“規定”的宗旨,只用一種辦法來實現。這種辦法對銀行來說最簡單,對儲戶來說有時很難很難,甚至根本辦不到。現實情況就是,銀行的“制度”PK儲戶的“權利”;銀行依然沒有把儲戶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文/柏文學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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