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須完善立法、明確事權、改革稅制、穩定稅負、透明預算、提高效率,建立現代財政制度,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其中,穩定稅負是首次在如此重要的文件中出現,并有可能作為一條基本原則進入新一輪財稅改革的視野。
眾所周知,稅負是衡量財政與經濟、政府與企業關系一個十分重要的條件和標準,稅負過重,不利于企業和經濟的發展,稅負過輕,又有可能讓政府運行、公共事業發展等產受到影響。而且,稅負和物價一樣,也不能大起大落、或輕或重、或高或低。只有合理、穩定的稅負,才最有利于經濟的穩定、企業的發展。
從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的情況來看,在稅負問題上,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就是從1978年到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這一階段,從總體上講稅負是偏低的,政府的運行也是比較艱難的。相反,企業的負擔較輕,投入、職工收入增長等都有保證;第二階段,從1994年實行分稅制到2003年房地產市場放開前。這一時期的稅負,雖然稅收增長速度很快,多數時間都是以GDP3倍以上的速度增長。但是,由于經濟增長速度也很快,產生的稅收比較充裕,加上清理欠稅、規范征收行為等方面的因素,稅負總體上講還是比較適中的,企業也是有承受能力的;第三階段,從2003年到現在。由于稅收持續以高于GDP2倍以上的速度增長,加上清理欠稅、規范征收行為等非經濟因素已經基本消失。因此,這一時期的稅負是明顯偏重的。特別是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在實體企業普遍陷入困境,中小企業大多運行十分困難的情況下,稅收仍然遠高于GDP增長,企業的稅負也就不可能不重了。
也正因為如此,稅負問題也就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話題,受到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減稅的呼聲也就自然而然地一浪高過一浪。
減稅,當然是降低稅負最重要、最基本的手段。但是,減稅以后,政府如何運行、公共事業如何發展,也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因為,在稅收的持續高速增長、財政收入不斷攀上新的臺階的情況下,財政支出也是水漲船高,跨上一個又一個新臺階。
如果財政支出的增長是建立在規范合理、科學有序的基礎上,能夠象有關方面所說的,錢都用在刀刃上了,到也無妨。因為,財政對經濟也有反作用。且這種作用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如果財政支出的增長是建立在積極、正面的基礎之上,自然也會對經濟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
遺憾的是,這一時期的財政支出,結構并不合理,使用也并不規范,教育、科技、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以及各項社會公共服務等公共財政范疇的部門和行業,并沒有得到財政的積極支持,多數都是投入嚴重不足,收支矛盾十分尖銳。不然,各種收費不會滿天飛,群眾負擔也不會日前加重。特別是環境保護工作,也不會出現如此嚴重的問題。相反,“三公”經費、辦公經費、政府項目建設等非公共財政開支,卻出現了一次又一次“飛躍”,占有著了太多的財政資源。
這也意味著,企業稅負的增加,并沒有帶來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改善,沒有形成良性循環,將錢用在刀刃上,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望,而沒有成為現實。
也正因為如此,十八屆三中全會將穩定稅負作為新一輪財稅改革的重要內容、基本原則,不僅是對財稅改革提出的要求,更是對整個政府運行、職能轉變、效率提出提出的目標。
要做到穩定稅負,就必須對現行財稅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除堅持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外,還必須對中央與地方的財權和事權關系作出調整與規范,該由中央財政承擔的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該由地方財政分擔的事權,由地方財政分擔;該納入公共財政范疇的,納入公共財政范疇,該交給市場的交給市場。特別是“三公”經費等非公共財政支出,必須大力壓縮,以減輕企業的負擔。
在此基礎上,要加大稅制改革力度,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能夠真正體現稅負公平、社會公平的新型稅制,如營改增、實行消費型增值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對個人所得稅實行按家庭征收等,以此來降低稅負、規范征收行為、提高征收效率。
同時,要強化預算約束、提高預算透明度,要象發達國家一樣,不僅預算編制要公開透明、科學合理,而且預算執行更要剛性有力、規范有序,堅決杜絕隨意突破預算、追加預算的問題,并對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建立科學合理、客觀公正的評價機制和約束機制。最終,讓預算不再成為擺設,讓企業不再因為預算的剛性力不強而稅負不斷加重。
總之,穩定稅負不僅是新一輪財稅改革必須遵循的一條剛性原則,也是今后相當一段時間財政資金管理、財政資金分配和使用必須堅持的一條準則。不然,財政對經濟的反作用,就只能是消極的、負面的。